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2022-05-16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0

"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分处两国,相距遥远,在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的过程中,涉及许多问题,例如:由何方洽租运输工具、装货、卸货、办理货运保险、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和报关纳"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分处两国,相距遥远,在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的过程中,涉及许多问题,例如:由何方洽租运输工具、装货、卸货、办理货运保险、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和报关纳税等进出口手续由何方支付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税捐和其他杂项费用,由何方负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坏和灭失的风险。如果每笔交易都要求买卖双方对上述手续、费用和风险,逐项反复洽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并影响交易的达成。为此,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在一笔出口或进口贸易中,通过使用贸易术语,即明确买卖双方在手续、费用和风险方面的责任划分,以促进交易的达成。

  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Tenn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例如“Free on Board",)或三个字母的缩写(例如“FOB”),来说明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应尽的义务。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某种专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为了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例如,按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FOB)成交与按目的港船上交货条件(DES)成交,由于交货条件不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就有很大区别。同时,贸易术语也可用来表示成交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由于其价格构成因素不同,所以成交价格应有所区别。不同的贸易术语表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而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大小又影响成交商品的价格。一般来说,凡使用出口国国内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如工厂交货(ExW)和装运港船边交货(FAS)等术语,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都比较小,所以商品的售价就低;反之,凡使用进口国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如目的港码头交货(DEQ)和完税后交货(DDP)等术语,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则比较大,这些因素必然要反映到成交商品的价格上。所以,在进口国交货的价格自然要高,有时甚至高出很多。

  由此可见,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有下列几个方面: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由于贸易术语是表示商品价格构成的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有利于买卖双方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某些合同条款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履约当中产生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始于19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贸易术语,各种特定行业对各种贸易术语也有各自特定的解释和规定。因此,在使用贸易术语时,由于对贸易术语解释的不同,因币会出现矛盾和分歧。为解决这些矛盾,以便于国际贸易的发展J.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从而形成为国际贸易惯例,并受到各国广泛的欢迎和使用。由此可见,习惯做法与贸易惯例是有区别的。国际贸易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才形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适当采用这些国际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而且,通过学习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在发生争议时,也可以引用有关惯例,争取有利地位,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采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对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其后,将此规则修订为2l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

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在北美国家采用。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与《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北美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进行过多次修订。在进入2l世纪之际,国际商会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对实行60多年的《通则》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信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则》的公布和实施,使《通则》更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实践,这不仅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法律的完善,而且起到了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作用,标志着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发展。

  (一)《200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

  《2000年通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该《通则》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通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免责事项,可通过买卖合同中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二)《2000年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根据买卖双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1.E组(启运)

  E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以及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2.F组(主要运费未付)

  F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指定装运港时,应采用F组术语。按F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F组术语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与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地采用FCA、CFr和cIP术语。

  3.C组(主要运费已付)

  C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Fr(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按C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从上述可以看出,C组术语和F组术语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C组术语和F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4.D组(到达)

  D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采用D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港(port)或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Place)或地点(Point),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按D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到货合同。

  在《2000年通则》中,对各种贸易术语采用上述分类排列方法,更为科学合理,一目了然,便于理解和使用。为了便于查找和使用各种贸易术语,现将贸易术语分类排列如下:

  《2000年通则》(《INCOTERMS2000》)

  E组(GroupE)

--启运(Departure)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组(Group F)

--主要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1)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2)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3)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Group C)

--主要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

----(1)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4)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组(GroupD)

--到达(Arrival)

----(1)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2)DES(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3)DEQ(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4)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5)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三节 对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主要贸易术语为FOB、CFR和CIF三种。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采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的也日渐增多。因此,首先应对这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了解。

  一、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采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一)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FOB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nn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二、对CFR术语的解释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2000年通则》指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术语的惟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使用C&F(或C and F,C+F)这种传统的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三)CFR的变形

  按CFR术语成交,如货物是使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FR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如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件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

  三、对CIF术语的解释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双方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CIF术语除具有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伦敦”),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Fr、CIP)与F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CIF的变形

  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的交易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在多数情况下,船公司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卸货费由谁负担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术语后加列“Liner Terms”(班轮条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 Tackle"(吊钩下交货)字样。如卖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术语后加列“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字样。

  上述CIF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如同CfR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一样,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并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线。

  四、对FCA术语的解释

  FREE CARR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言。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3)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关于交货问题

  《2000年通则》规定,在FCA术语下,卖方交货的指定地点如是在卖方货物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时,交货即算完成;如指定的地点是在任何其他地点,当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

2.关于运输合同

  《2000年通则》中的FCA术语,应由买方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但《通则》又规定,当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若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

3.FCA与FOB的异同点

  FCA与FOB两种术语均属C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装运合同。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FCA与FOB的主要不同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视不同运输方式的不同约定而定,其风险划分是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转移;FOB术语仅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此外,在装卸费的负担和运输单据的使用上也有所不同。

  五、对CPT术语的解释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此术语成交卖方应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风险。

(4)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有关关税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之后的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二)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按照CPT术语成交,虽然卖方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运费,但是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采用CPr术语时,由卖方指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并支付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

  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应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于买方在目的地办理货运保险和受领货物。如果双方未能确定买方受领货物的具体地点,卖方可以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

  3.CPT与CFR的异同点

  CPT与CFR同属C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另外,按这两种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无须保证按时交货。

  CPT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CFR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除此之外,卖方承担的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六、对CIP术语的解释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通则》规定,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P术语成交,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保险,即卖方除应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通常的运费,还应负责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

  (二)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风险和保险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分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法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即CIF合同价款的l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2.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月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方面问题。

  3.CIP与CIF的区别

  CIP与CIF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但CIP和CIF术语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又有其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且办理水上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而CIP术语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是水上运输险,还包括各种运输险。

  (三)FCA、CPT、CIP与FOB、CFR、CIF的比较

  FCA、CPT和CIP三种术语与FDB、CFR和CIF三种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又有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F三种术语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风险均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时,即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按FOB、CFR、CIF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货物装船是一个连续作业,各港口的习惯做法又不尽一致,所以,在使用程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船费由何方负担,在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程租船装运,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船费和目的港的卸货费。这样,在FCA合同中的装货费的负担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货费的负担问题均已明确。

  4.运输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FR、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可转让的提单,有时也可提供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第四节 对其他贸易术语的解释

  《2000年通则》包括的13种贸易术语,除第三节所述的六种常用贸易术语外,现将其他七种贸易术语简要介绍如下:

  一、对EXW术语的解释

  Ex WORKS(…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付买方,以履行其交货义务。按此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既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工具,也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除另有约定外,买方应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

  EXW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使用EXW术语时,如双方同意,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担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则应在合同中订明。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不应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FCA术语。

  二、对FAS术语的解释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把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关于办理出口清关手续,《2000年通则》与《1990年通则》的规定相反,有了实质性的变化,即应由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并交纳出口关税及其他费用。但是,《2000年通则》又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希望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应在合同中订明。

  三、对DAF术语的解释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Iace),中译名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须在边境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地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前的风险和费用。DAF术语适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买卖双方按边境交货条件成交时,“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为了明确交货责任和避免履约当中引起争议,买卖双方事先准确地规定边境交货的具体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假如交货的具体地点未约定或习惯上未确定的话,则卖方可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具体地点交货。

  四、对DES术语的解释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卖方应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在目的港船上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在目的港卸货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则承担船上货物交由其处置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卸货费和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手续。

  DES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

  采用DES术语时,卖方虽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因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故卖方必须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来转嫁这方面的风险。可见,卖方及时办理货运保险是关系到其自身列益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卖方投保时,应根据船舶所驶航线的风险程度和货物特性,投保适当的险别。

  上述内容表明,DES术语同CIF术语存在原则差别,具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交货地点不同,即CIF是装运港船上交货,而DES是目的港船上交货;第二,风险划分不同,在CIF条件下,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而在DES条件下,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负担;第三,交货方式不同,即CIF属象征性交货,而DES属实际交货;第四,费用负担不同,在CIF条件下,卖方只负担正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在DES条件下,卖方则须负担货物运抵目的港交货前的一切费用。

  五、对DEQ术语的解释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不负责办理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2000年通则》规定,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使用DEQ术语。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负担将货物从码头运至港口以内或以外的其他地点(仓库、终点站、运输站等)时,则应使用DDU或DDP术语。

  关于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2000年通则》规定,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但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负担全部或部进口时交纳的费用,则应在合同中订明。 六、对DDU术语的解释

  DELl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但不负责卸货。

  DDU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000年通则》规定DDU术语应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支付在目的国进口应缴纳的任何“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如果双方希望由卖方办理海关手续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和风险,以及在进口时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则应在合同中订明。

  七、对DDP术语的解释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将在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交纳进口“税费”。所以,DDP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术语。

  DDP术语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

  《2000年通则》还规定,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卖方也可要求买方予以协助,买方应给予卖方一切协助 取得进口所需的证件,但费用和风险仍由卖方负担。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承担货物进口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DU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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