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是负责监督成员经济体之间各种贸易协议得到执行的一个国际组织,前身是1948年开始实施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秘书处。......"
世界贸易组织是负责监督成员经济体之间各种贸易协议得到执行的一个国际组织,前身是1948年开始实施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秘书处。
世界贸易组织 WTO 官网:www.wto.org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截至2020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有164个成员,24个观察员,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2022年3月21日,俄罗斯政党公正俄罗斯党议员向俄罗斯国家杜马(俄联邦会议下议院)提交了俄罗斯退出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草案。
如今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
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
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
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
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
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并于2001年11月加入该组织。
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
2007年1月,越南成为世贸组织第150个正式成员。
2011年12月6日,俄罗斯成为世贸组织第153个正式成员。
2015年7月27日,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与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阿泽维多在日内瓦举行的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上共同签署了《哈萨克斯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此次《议定书》签署后,该协议随后将提交哈议会审议批准,预计哈将在年底前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
2016年,WTO迎来了其第164个正式成员。
阿富汗在经过12年的入世谈判之后于2016年7月29日正式成为WTO成员,同时阿富汗也正式接收了WTO的新《贸易便利化协定》(TFA)。
截至目前,阿富汗是第9个WTO成立以来加入该组织的最不发达成员(LDC)。
世贸组织被认为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代表,其核心是世贸组织的各项协定。
这些协定是由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谈判达成并签署的,已经各成员立法机构的批准。
这些协定包含了国际贸易通行的法律规则,一方面保证各成员的重要贸易权利,另一方面对各成员政府起到约束作用,使它们的贸易政策保持在各方议定且符合各方利益的限度之内,这样做是为了向产品制造者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帮助,并便利进出口业务的开展。
世贸组织的首要目标是帮助开展平稳、自由、公平的贸易。
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包括:管理世贸组织协定、处理贸易争端、监督各国贸易政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等。
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需要相称,保护和维护环境。
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条款中,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各成员之间以及在进口商品和本国商品之间进行歧视是非法的,各成员对于其他成员的产品,必须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国家的产品的待遇;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保证把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给予对方。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
任何国家不能给其他成员以特殊的贸易特权或对他进行歧视,所有成员都处于平等的基础上。国民待遇条款要求一旦货物已经进入某个市场,它们必须获得不低于相同的当地制造商品所获得的优惠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世界贸易组织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公平竞争原则体现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和协议中。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该原则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关税减让原则是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其他国家也可参加。双边的减让谈判结果,其他成员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不经谈判而适用。
要求各成员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各成员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为保证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世界贸易组织除了要求成员方遵守有关市场开放等具体承诺外,还要求成员方的各项贸易措施(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等)保持透明。
在进行有关进出口的购买或销售时,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标准,并为其他成员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在货物贸易方面,禁止使用非关税壁垒,尤其是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要方式的数量限制,仅允许进行关税保护。但禁止数量限制也有一些重要的例外。
1.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
2.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
3.寻求解决贸易争端;
4.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
5.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
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虽然大多数国际组织依照一个成员国一票或加权投票的方法来做出决定,但世贸组织的很多决定是通过达成共识的方法来做出的。
投票只是在不得已或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
批评指这种方法使得世贸组织中第一世界国家的权力更大,较强大的第一世界国家可以否决任何他们反对的提议,而又防止其他成员国对一些他们支持的提议提出反对。
共识机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令贸易法律很快获得执行,采用其他任何机制都会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做出某项决定。
但同时那些在讨论中拥有更多畴码的成员国会占得优势,而且决定一旦作出便很难更改。
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世界贸易组织有很大的权限来执行其所做出的决定。
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世贸可以授权对不遵守贸易协议的成员国施行贸易制裁。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及其四个附件组成。
其中附件一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分别作为附件1A、附件1B、附件1C出现。
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四是诸边协议。
该协议共有十六条,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地位、范围、职能、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创始成员方和新成员方的加入,特殊成员之间的互不适用,协议的接受、生效、修改、退出等,同时该协议对世界贸易组织的预算与接受捐款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此外,该协议还对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活动规则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规定,该协议是对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进行约束的法律依据。
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
这些协议主要包括: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农产品协议。
(3)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4)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5)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7)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8)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9)装运前检疫协议。
(10)原产地规则协议。
(11)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1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13)保障措施协议。
这些内容涉及关税与非关税各个方面,是货物贸易领域的重要多边规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次将国际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调整的范围。
纵观整个1990年代,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异军突起,其贸易额约占全球贸易额的四分之一,年平均增长率每年都超过货物贸易,因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将其纳入新议题,并最后达成《服务贸易总协议》。
因此,《服务贸易总协议》是经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历史上第一部管理全球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过境交付。即指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即指在一参加方境内想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即指一参加方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服务。
(4)自然人流动,即指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特别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扩展到了相当广泛的领域,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和集成电路外观设计以及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及其四十多年争端解决的实践发展而来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鼓励成员方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的决策原则,容许交叉报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一条,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管理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各项规定、协议(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提起的争端。
对所有含有特别规则和程序的协议,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有关附件等,在与一般规则发生冲突时,特别规则具有优先的效力。
当某一争端的解决涉及多个协定或协议,且这些协定或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存在相互冲突时,则争端各当事方应在专家组成立后的20日内,就适用的规则及程序达成一致。
如不能达成一致,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应与争端各方进行协商,在任一争端当事方提出请求后10日内,决定应该遵循的规则及程序。
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在协商时应遵循“尽可能采用特别规则和程序”的指导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等。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如有争端,应先行磋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30 天内,必须开始磋商。
如60天内未获解决,一方可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上必须作出决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专家小组。
只有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反对,专家小组才不能成立。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
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出的承诺,更好的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贸易政策审议对象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措施,审议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要求对世界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年度评议。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世界贸易组织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评估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
第二、接受审议的成员对其贸易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和说明,有助于增进成员方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
第三、各成员参与审议和评估,可以为接受审议的成员在贸易政策制定和改进方面提供一些意见或建议,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
诸边贸易协议一般情况下,全体世贸组织成员都签署所有世贸组织框架下的协议,但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之后,有四个国家原来在东京回合中所达成的协议,签署的国家很少,这些协议因此被称为诸边协议。
诸边协议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
附件四属于诸边贸易协定,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此表依加入日期排列
编号 | 国家和地区 | 加入世贸日期 | 编号 | 国家和地区 | 加入世贸日期 | |
---|---|---|---|---|---|---|
1 | 安地卡及巴布达 | 1995年1月1日 | 2 | 阿根廷 | 1995年1月1日 | |
3 | 澳大利亚 | 1995年1月1日 | 4 | 奥地利 | 1995年1月1日 | |
5 | 巴林 | 1995年1月1日 | 6 | 孟加拉国 | 1995年1月1日 | |
7 | 巴贝多 | 1995年1月1日 | 8 | 比利时 | 1995年1月1日 | |
9 | 贝里斯 | 1995年1月1日 | 10 | 巴西 | 1995年1月1日 | |
11 | 汶莱 | 1995年1月1日 | 12 | 加拿大 | 1995年1月1日 | |
13 | 智利 | 1995年1月1日 | 14 | 哥斯大黎加 | 1995年1月1日 | |
15 | 象牙海岸 | 1995年1月1日 | 16 | 捷克 | 1995年1月1日 | |
17 | 丹麦 | 1995年1月1日 | 18 | 多明尼加 | 1995年1月1日 | |
19 | 欧洲共同体 | 1995年1月1日 | 20 | 芬兰 | 1995年1月1日 | |
21 | 法国 | 1995年1月1日 | 22 | 加彭 | 1995年1月1日 | |
23 | 德国 | 1995年1月1日 | 24 | 迦纳 | 1995年1月1日 | |
25 | 希腊 | 1995年1月1日 | 26 | 盖亚那 | 1995年1月1日 | |
27 | 宏都拉斯 | 1995年1月1日 | 28 | 中国香港 | 1995年1月1日 | |
29 | 匈牙利 | 1995年1月1日 | 30 | 冰岛 | 1995年1月1日 | |
31 | 印度 | 1995年1月1日 | 32 | 印尼 | 1995年1月1日 | |
33 | 爱尔兰 | 1995年1月1日 | 34 | 义大利 | 1995年1月1日 | |
35 | 日本 | 1995年1月1日 | 36 | 肯亚 | 1995年1月1日 | |
37 | 韩国 | 1995年1月1日 | 38 | 科威特 | 1995年1月1日 | |
39 | 卢森堡 | 1995年1月1日 | 40 | 中国澳门 | 1995年1月1日 | |
41 | 马来西亚 | 1995年1月1日 | 42 | 马尔他 | 1995年1月1日 | |
43 | 模里西斯 | 1995年1月1日 | 44 | 墨西哥 | 1995年1月1日 | |
45 | 摩洛哥 | 1995年1月1日 | 46 | 缅甸 | 1995年1月1日 | |
47 | 那米比亚 | 1995年1月1日 | 48 | 荷兰 | 1995年1月1日 | |
49 | 纽西兰 | 1995年1月1日 | 50 | 奈及利亚 | 1995年1月1日 | |
51 | 挪威 | 1995年1月1日 | 52 | 巴基斯坦 | 1995年1月1日 | |
53 | 巴拉圭 | 1995年1月1日 | 54 | 秘鲁 | 1995年1月1日 | |
55 | 菲律宾 | 1995年1月1日 | 56 | 葡萄牙 | 1995年1月1日 | |
57 | 罗马尼亚 | 1995年1月1日 | 58 | 圣露西亚 | 1995年1月1日 | |
59 | 圣文森及格瑞那丁 | 1995年1月1日 | 60 | 塞内加尔 | 1995年1月1日 | |
61 | 新加坡 | 1995年1月1日 | 62 | 斯洛伐克 | 1995年1月1日 | |
63 | 南非 | 1995年1月1日 | 64 | 西班牙 | 1995年1月1日 | |
65 | 斯里兰卡 | 1995年1月1日 | 66 | 苏利南 | 1995年1月1日 | |
67 | 史瓦济兰 | 1995年1月1日 | 68 | 瑞典 | 1995年1月1日 | |
69 | 坦尚尼亚 | 1995年1月1日 | 70 | 泰国 | 1995年1月1日 | |
71 | 乌干达 | 1995年1月1日 | 72 | 英国 | 1995年1月1日 | |
73 | 美国 | 1995年1月1日 | 74 | 乌拉圭 | 1995年1月1日 | |
75 | 委内瑞拉 | 1995年1月1日 | 76 | 尚比亚 | 1995年1月1日 | |
77 | 千里达及托巴哥 | 1995年3月1日 | 78 | 辛巴威 | 1995年3月5日 | |
79 | 多明尼加共和国 | 1995年3月9日 | 80 | 牙买加 | 1995年3月9日 | |
81 | 土耳其 | 1995年3月26日 | 82 | 突尼西亚 | 1995年3月29日 | |
83 | 古巴 | 1995年4月20日 | 84 | 以色列 | 1995年4月21日 | |
85 | 哥伦比亚 | 1995年4月30日 | 86 | 萨尔瓦多 | 1995年5月7日 | |
87 | 波札那 | 1995年5月31日 | 88 | 中非共和国 | 1995年5月31日 | |
89 | 吉布地 | 1995年5月31日 | 90 | 几内亚比索 | 1995年5月31日 | |
91 | 赖索托 | 1995年5月31日 | 92 | 马拉威 | 1995年5月31日 | |
93 | 马尔地夫 | 1995年5月31日 | 94 | 马利 | 1995年5月31日 | |
95 | 茅利塔尼亚 | 1995年5月31日 | 96 | 多哥 | 1995年5月31日 | |
97 | 布吉纳法索 | 1995年6月3日 | 98 | 埃及 | 1995年6月30日 | |
99 | 波兰 | 1995年7月1日 | 100 | 瑞士 | 1995年7月1日 | |
101 | 瓜地马拉 | 1995年7月21日 | 102 | 蒲隆地 | 1995年7月23日 | |
103 | 塞拉利昂 | 1995年7月23日 | 104 | 塞浦路斯 | 1995年7月30日 | |
105 | 斯洛维尼亚 | 1995年7月30日 | 106 | 莫三比克 | 1995年8月26日 | |
107 | 列支敦斯登 | 1995年9月1日 | 108 | 尼加拉瓜 | 1995年9月3日 | |
109 | 玻利维亚 | 1995年9月12日 | 110 | 几内亚 | 1995年10月25日 | |
111 | 马达加斯加 | 1995年11月17日 | 112 | 喀麦隆 | 1995年12月13日 | |
113 | 卡达 | 1996年1月13日 | 114 | 斐济 | 1996年1月14日 | |
115 | 厄瓜多 | 1996年1月21日 | 116 | 海地 | 1996年1月30日 | |
117 | 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 | 1996年2月21日 | 118 | 贝南 | 1996年2月22日 | |
119 | 格瑞那达 | 1996年2月22日 | 120 | 阿拉伯联合大公国 | 1996年4月10日 | |
121 | 卢安达 | 1996年5月22日 | 122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96年6月9日 | |
123 | 索罗门群岛 | 1996年7月26日 | 124 | 查德 | 1996年10月19日 | |
125 | 甘比亚 | 1996年10月23日 | 126 | 安哥拉 | 1996年11月23日 | |
127 | 保加利亚 | 1996年12月1日 | 128 | 尼日 | 1996年12月13日 | |
129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1997年1月1日 | 130 | 蒙古 | 1997年1月29日 | |
131 | 刚果 | 1997年3月27日 | 132 | 巴拿马 | 1997年9月6日 | |
133 | 吉尔吉斯 | 1998年12月20日 | 134 | 拉脱维亚 | 1999年2月10日 | |
135 | 爱沙尼亚 | 1999年11月13日 | 136 | 约旦 | 2000年4月11日 | |
137 | 乔治亚 | 2000年6月14日 | 138 | 阿尔巴尼亚 | 2000年9月8日 | |
139 | 阿曼 | 2000年11月9日 | 140 | 克罗埃西亚 | 2000年11月30日 | |
141 | 立陶宛 | 2001年5月31日 | 142 | 摩尔多瓦 | 2001年7月26日 | |
1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001年12月11日 | 144 | 台湾(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 | 2002年1月1日 | |
145 | 亚美尼亚 | 2003年2月5日 | 146 | 马其顿共和国 | 2003年4月4日 | |
147 | 尼泊尔 | 2004年4月23日 | 148 | 柬埔寨 | 2004年10月13日 | |
149 | 沙特阿拉伯 | 2005年12月11日 | 150 | 越南 | 2007年1月11日 | |
151 | 汤加 | 2007年7月27日 | 152 | 乌克兰 | 2008年5月16日 | |
153 | 佛得角 | 2008年7月23日 |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23个原始缔约国之一,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参与了关贸总协定的谈判并签字,这一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1950年3月,关贸总协定生效后不久,台湾当局非法宣布退出总协定。1986年我国政府开始了恢复关贸总协定GATT缔约国地位的谈判,这就是所谓的“复关”谈判。1995年1月1日关贸总协定(GATT)被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后,我国又开始了“入世”谈判,直到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入世”后我国享有加入多边贸易组织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入世”是机遇与挑战共存。
1、削减关税
中国“入世”的首要义务就是要逐步将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关贸总协定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将最高关税一般地约束在百分之十五以下,这将使中国许多产业更直接地面临国外产品的竞争,同时国家财政收入有可能会相应减少,但最终可使广大国内消费者受益
2、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复关和“入世”谈判中主要议题之一就是要求中国削减如进口许可证、配额以及外汇管制、技术检验标准等非关税措施,作为“入世”费。这些非关税措施和关税一起被纳入市场准入的谈判,在市场准入的谈判中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将按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等给予一切成员方。
3、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开放服务业市场
乌拉圭回合谈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要求成员方对服务贸易执行与货物贸易同样的无歧视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和逐步地降低贸易壁垒,开放银行、保险、运输、建筑、旅游、通讯、法律、会计、咨询、商业批发、零售等行业。世贸组织统计的服务行业多达一百五十多种,都将属于开放范围。
4、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方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发达国家在先进科技工艺专利、名牌商标、科技文化著作及计算机软件等方面拥有很大优势和利益,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符合他们的愿望的。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和法规的执行、行政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水准尚有一段距离。
中国“入世”对知识产权扩大保护范围以后(如扩大到对化工产品、药品、食品、计算机软件等),将使中国有关企业必须通过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地购买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政府也将严惩任何有损国家和企业名誉的侵权行为,如假冒外国名牌商标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理。
5、放宽和完善外资政策,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不言而喻,“入世”后的权利给中国大经贸发展提供了机遇,“入世”后应尽的义务又对中国大经贸发展提出了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关键在于如何利用机遇和迎接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