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怎样核查出口食品备案种植场

2022-08-08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海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明确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海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明确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已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了海关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海关核查作为海关后续监管链条的重要一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为通过核查手段对出口食品备案种植场后续监管提供了法律支撑。

Q:海关为什么要对出口食品备案种植场实施核查?

A:为了核实种植场是否持续符合备案要求,海关对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基本情况、种植管理、农业投入品的控制、病虫害防治、采收销售、产品检测情况、生产记录档案与质量追溯等情况进行核查。

Q:海关依据哪些规定对出口食品备案种植场实施核查?

A: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海关依法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对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进行监督。根据第六十五条规定,海关依法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开展稽查、核查。

根据《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场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监督检查。

Q:海关实施出口食品备案种植场核查,主要核查哪几方面内容?

A:海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被核查备案种植场开展核查:种植场及周围环境、土壤和灌溉用水等状况;农业投入品管理和使用情况;种植场病虫害防治情况;种植品种、面积以及采收、销售情况;种植场的资质、植保员资质变更情况;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运行情况;种植场生产记录,包括出具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Q:在接受核查时,出口食品备案种植场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A:在核查期间,被核查备案种植场应当准备好以下几方面资料:

一是种植场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备案证明,种植场平面图,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质量状况,种植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种植场位置情况,种植场周边农作物种植、隔离情况,现场地块平面分布、标识情况,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病虫害防治制度等),合格供应商名单等。

二是种植管理情况,包括实际种植品种、面积和产量,播种、施肥、浇水、除草等田间农作情况,间种主要作物品种及其农业投入品施用受控情况等。

三是农业投入品的控制情况,包括农业投入品管理部门或者人员,农业投入品合格供应商名录,农业投入品的采购、贮存、领发、施用等情况,禁止、限用农业投入品情况等。

四是病虫害防治情况,包括主要病虫害发生情况、病虫害防治综合措施、病虫害监测情况、植保员履职情况等。

五是采收销售情况,包括采收后就地简易加工或者存放场地能力与卫生条件,作为出口食品原料签约、销售、流向、供应数量情况,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原料质量反馈意见,原料供货证明,报关单,出口蔬菜出货清单等。

六是产品检测情况,包括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能力、委托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机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登记情况、不合格产品追溯情况、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情况等。

七是生产记录档案与质量追溯情况,包括种植、农业投入品、病虫害监测防治等记录管理情况,产品批次溯源管理、出口食品供货证明文件情况,生产质量记录真实有效、及时完整情况,建立生产质量记录档案、及时归档情况,生产记录保存期限情况等。

Q:海关实施核查时,被核查出口食品备案种植场哪些人员应当到场?

A:被核查备案种植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负责在向海关提供的资料上进行签章以及签收海关法律文书。

Q:出现哪些情况海关会通知被核查备案种植场进行限期整改?

A:根据《管理规定》《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备案种植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通知被核查备案种植场限期整改:周围种植环境有污染风险的;存放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禁用农药以及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中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与申明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明显不符的;种植场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实际原料供货量超出种植场生产能力的;种植场各项记录不完整,相关制度未有效落实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蔬菜农药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改正的。

Q:出现哪些情况海关可以取消备案种植场备案编号?

A:根据《管理规定》《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备案种植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取消其备案编号:转让、借用、篡改种植场备案编号的;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拒绝接受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查的;使用中国或进口国家(地区)禁用农药的;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1年内达到2次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蔬菜农药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1年内达到3次的;用其他种植场原料冒充本种植场原料的;种植场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场位置或者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种植场及周边种植环境有较大改变,以及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种植场备案主体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备案的;2年内未种植或提供出口食品原料的,1年内未种植供港澳蔬菜原料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蔬菜农药残留与申报或者农药施用记录不符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实际供货量超出基地供货能力1年内达到3次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逾期未申请年审或者备案资格延续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年度审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如果存在违规行为,备案种植场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A:违反相关规定的备案种植场将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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