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

2022-05-30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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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Dum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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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倾销

倾销(Dumping)这是一种价格歧视,即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商品,对进口商的某些行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威胁,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对称于反倾销。

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个国家(地区)的行为。出口人经济为市场经济的,可以根据国内销售价格和第三方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值;出口人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的,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根据替代国的价格和进口国类似产品的销售价格确定。

国际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个国家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旨在打败竞争对手,赢得市场。因此,它会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损害。

为了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倾销被认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WTO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支持本国企业的有力借口和理由。

倾销的分类

1.倾销分为:

(1)持续倾销(persistent dumping),国际价格歧视又称国际价格歧视,是指一个国家垄断者以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销售产品,以提高其总利润(被运输成本和贸易壁垒隔离)(在这个市场上,他将遇到外国生产者的竞争);

(2)偶尔倾销(sporadic dumping),是指在不降低国内价格的情况下,为了摆脱非预见和暂时的剩余产品负担,以低于成本或低于国内销售价格;

(3)掠夺性倾销(predatory dumping),是指将外国生产者赶出自己的商业世界,以低于成本或低价临时销售产品,然后以其在国外的垄断优势提高商品价格。

2.倾销可分为:

(1)国内倾销是指倾销地国民的倾销商在自己的市场上以低于其他同类产品或低于产品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以获得自己的市场份额;

(2)外国倾销是指为了获得进口国的市场份额而以低于其他国家的市场价格销售和进口其产品的行为。

3.倾销可分为:

(1)外汇倾销,又称兑换倾销,是指出口国货币贬值降低进口国货币出口产品价格;

(2)运费倾销是指一国以低于正常运输成本的价格为出口产品提供运输;

(3)社会倾销是指出口商在进口国低价销售产品,降低劳动力成本;

(4)价格倾销是指在进口国市场以低于出口国市场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

4.倾销分为:

(1)产品倾销,是指在货物贸易下一国货物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市场销售的行为;

(2)服务倾销是指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贸易下在服务地国提供的服务价格低于服务正常价格。

5.倾销分为:

(1)经济倾销一般是指进口国所有低价销售行为;

(2)法律倾销是指对国内进口行业造成损害的低价销售行为,可以适用反倾销法进行制裁。

虽然倾销行为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但反倾销法并不是针对上述所有倾销行为,而是仅限于外国产品的价格倾销。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GATTl在947年的过程中,美国根据《国内法》对反倾销条款提出了草案建议,其他国家就该草案进行了讨论。讨论涉及四种形式的倾销,即价格倾销、服务倾销、交换倾销和社会倾销。起草者同意只将价格倾销作为总协议第六条的反倾销税对象。掠夺性倾销、偶尔倾销和持续倾销的损害结果与倾销的主观意图不同,但在反倾销中没有区别。1921年以前,美国的反倾销法对掠夺性倾销进行了特别制裁,但国内和国际立法不再将掠夺性主观动机作为适用于反倾销法的条件。

   倾销构成要

一个国家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个国家的市场,损害另一个国家有竞争力的行业。

其构成要件:

(1)以低于正常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产品;

(2)这种低价销售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障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的特点

首先,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由出口商以低于出口国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产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障碍,就会受到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政策下,生产者经常以低价销售产品以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同时,生产者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产品,从而在另一个国家市场获得竞争优势,然后消除竞争对手,然后提高价格以获得高利润垄断。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会损害进口商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商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商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倾销的经济效应

一般来说,制造商可以实施倾销,必须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垄断制造商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不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第二,国内外必须很好地分开,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回购出口产品。第三,国内出口制造商的需求灵活性小于国外。只有有了这些条件,垄断制造商才会发现实施倾销是有利可图的。

由于低价倾销策略的实施,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存在利润下降和亏损的风险。因此,倾销必须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例如,出口国政府建立高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维持国内垄断和高价,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回流。出口国政府承担出口损失,高价收购,低价倾销。出口商在夸大竞争对手、垄断外国市场后提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

   反倾销调查程序

如果一个国家被其他国家的产品倾销,通常会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但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前,必须调查倾销行为。WTO《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对反倾销调查程序作了详细规定。WTO成员制定反倾销法或采取反倾销调查行动的有关原则,必须与本文件保持一致。

反倾销调查程序包括投诉、立案、调查、裁决、审查等。

(1)投诉。反倾销调查的启动一般应由进口商受损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反倾销调查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进口商当局不会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进口商受损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的投诉应包括申请人身份、产品产量和价值、被指控产品所属国家及相关企业名称、被指控产品在其国内的价格等。

(2)立案。在确认投诉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后,进口商当局应当通知被调查的成员和被调查当局知道的有利害关系的,并予以公告。向被调查方发出的通知应当列出投诉材料的送达地点和时限。

(3)调查。在一定期限内,当局对被告的产品倾销范围、对国内行业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和核实。一般来说,反倾销调查应在一年内结束,无论如何,都不得超过调查开始后的18个月。在调查中,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即使是听证会的口头辩论,也必须在事后提交书面材料。对被告发出的调查表,应至少给予30天的回答(自发布之日起7天)。在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有权举行听证会,以保护其利益。为了确认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进口方当局可以在其他成员方进行现场调查。如果利害方不提供信息或阻碍调查,进口方当局可以根据反倾销调查投诉方提供的信息作出裁决。调查当局有义务听取被告倾销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发表评论。

(4)初步裁决和最终裁决。初步裁决是指在调查完全结束前,调查当局可以对相关产品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只能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内采取,实施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最终裁决是指调查当局最终确认进口产品的倾销并造成损害,从而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征收反倾销税,金额不得超过倾销范围,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直至抵消倾销损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反倾销税一般不能被起诉和征收。但是,为了防止出口商在调查期间采取措施前大量出口倾销产品,反倾销规则还规定,在上述情况下,进口商可以在临时措施生效前90天内对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征收最终的反倾销税。

(5)行政审查。反倾销税实施一段合理时间后,进口方当局可以主动或者按照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行政审查,确定是否继续或者暂停反倾销税或者价格承诺。进口人当局初步确认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出口人主动承诺提高相关商品出口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经进口人当局同意的,可以暂时暂停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

自2001年12月1日起,中国实施了《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条例》。当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组织协调企业反倾销应诉,明确了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

除上述四项主要的鼓励出口措施外,还有许多其他鼓励出口的措施。例如,通过资本出口推动国内商品出口;政府允许出口商从外汇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鼓励出口热情;采用进出口链系统,进出口,必须履行一定的出口义务,以扩大出口。

   参考文献

  1. ↑ 胡晓红.中国反倾销法理论与实践.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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