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货代以委托身份签订合同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2022-05-20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0

"  近年来,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随着国际贸易方式及结构、运输方式及运输组织形式的发展,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人已由最初单纯的作为代理人,接受进出口"

  近年来,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随着国际贸易方式及结构、运输方式及运输组织形式的发展,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人已由最初单纯的作为代理人,接受进出口商的委托,仅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包括报关、报验、报检、租船、订舱、代办仓储等在内的与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相关的业务,发展成为不公开委托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等,有些甚至以独立经营人的身份,诸如无船承运人、短途运输经营人、仓储经营人等开展经营,将其服务范围延伸到整个货物运输和分拨过程,为货方提供包括传统货代服务在内的一揽子综合服务,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已难以依据有关一般代理人的法律法规如我国民法通则来确立,必须依据专门的有关国际货运代理的法规来确立。

  然而,至目前为止,世界上缺乏有关国际货运代理的公约,而且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货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认识也有很大的差别。在我国,虽然外经贸部从1995年起相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办法》等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专门法规,但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仍然缺乏明确的规定。即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对于受托人基于委托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鉴于此,本文结合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特点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国际货运代理人基于委托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的适用作初步的探讨。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国际货运代理人接受委托人(货主或承运人)的委托后,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或佣金。在货运代理人基于委托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目前的习惯作法有如下几种:

[page]  1.货运代理人公开委托关系,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仅知道货运代理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且还知道委托人是谁。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可知,尽管合同由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所签,但货运代理人仍等同于民法上的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货运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均由委托人(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该运输合同只约束货运代理人和第三人。至于如何界定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货运代理人和第三人,笔者认为,只有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货运代理人、委托人与第三人三方均明确同意合同仅约束货运代理人和第三人,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下才能认为符合《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此时合同仅约束货运代理人和第三人。至于仅在上述三方中的两方进行事先约定而其他另一方不知情或知情后不同意均不能认为符合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货运代理人与第三人,此时仍认为货运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货运代理人未公开委托关系,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认为货运代理人就是合同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货运代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是谁,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货运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此时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货运代理人的抗辩。除非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货运代理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货运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货运代理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一旦选定,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如果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时,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货运代理人的抗辩,以及货运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3.货运代理人虽公开自己是委托人的代表,但却未公开所委托的委托人是谁,比如在货运代理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加注“仅作为代理”。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如果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实际上也已知道委托人是谁,可认为符合《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与上述1的相同,反之,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仅知道货运代理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但不知道委托人是谁,则认为未能公开委托关系,因此可认为符合《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与上述2的相同。

  《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适用的前提是,第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第二,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实务中,货运代理人以独立经营人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的较为常见,识别其究竟是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独立经营人极为重要。因此,在处理有关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纠纷时,首先应查明货运代理人与某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判断的主要依据是:(1)存在委托合同;(2)货运代理人向委托人收取的是代理费/佣金而不是运费或仓储费,后者只有货代作为独立经营人时才有权收取。如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话,其次还应确定货运代理人在实施代理权时是否存在代理权的滥用等情况,以便正确地适用上述条款。

为本文评分

评论

澳通用户[field:writer/]
澳通

化妆品国际快递、棵粒美国双清食品国际空运

[发表于分钟前]
1 11
澳通用户[field:writer/]
澳通

日企首选,中日运输专线,澳门专线

[发表于分钟前]
0 00
澳通用户[field:writer/]
澳通

陶瓷瓷砖到马来西亚全境 整柜海运包清关包税到门

[发表于小时前]
1 00

我来写评论

我来写评论
提交评论
关注微信
请进
提交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