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CA认证来实现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一)

2022-04-24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0

"   一、前言   何谓电子商务安全?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为实现电子商务安全,许多计算机专家、密码专家、 安全软件生产商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和安全技术,如防火墙技术、数据"


  一、前言

  何谓电子商务安全?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为实现电子商务安全,许多计算机专家、密码专家、 安全软件生产商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和安全技术,如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智能卡技术等。但本人以为从技术角度上实现安全诚然重要,但这种“安全”只是相对的。Citicorp计算机科学家Lenstra说:“一旦你能解密某种事物,那么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就会出现很多人可以将之破译。我相信,破译密码迟早会变成一件很普通的事。”因此,完整意义上的安全应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考虑:一方面用先进的安全技术保障交易安全;另一方面,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交易的合法性,保证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电子商务更需法律手段来约束。当前,交易双方发生的交易行为绝大多数是以合同形式发生的,我国新《合同法》更是明确规定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因此电子合同已成为保障电子商务运行的重要手段。本文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上分析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如何实现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安全。

  二、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何谓电子合同?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新《合同法》将“电子合同”归入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即“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光学、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并能够以有形的形式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

  在电子技术引进之前,法律很少碰到文件在什么中介载体上呈现的问题。电报、电传、传真由于产生了书面的通讯纪录,收方得到了反映通讯内容的通讯记录纸,则足以形成书面证据。电子商务利用的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与电报、传真类似,都以一系列电子脉冲传递信息。但由于电子合同不以原始纸张作为记录凭证,而将信息储存于计算机中,或记录于软盘等介质中。因此,电子合同具有自身的特点:如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电子合同的局限性,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到当事人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电子合同不仅会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无形灾难的攻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是予以肯定的。《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实际应用中,我们还应注意分析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以利于更好地开展电子商务。

  无论是电子商务合同还是传统合同,其作为合同的意义和作用都没有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极大的变化。订立合同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是在虚拟市场上运作,其信用则依赖于密码技术和认证机构的认证。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电子商务中关系简单,金额较小的交易也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利用网络进行订购、付款,如网上订票、网上购买软件等。目前还不存在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的有效性通过电子签字实现,传统签字盖章方式为电子签字所替代;关于合同生效地,传统合同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地点,而采用电子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一般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三、通过CA认证实现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尽管目前我国已通过法律确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对于电子合同的签字仍无具体规定,这是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合同须当事人签章才有效,然而,在网络上无法传递当事人的亲笔签名,各国的立法者和电子专家们推出“电子签名”这一概念。

   “电子签名”是法律上的重要的创新概念,将其作为种种电子认证技术在法律上的总括,得到许多国家的采纳。不仅如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一直以《电子签名统一规则》作为拟定草案的标题,并得到为数众多国家的一致认同,而欧盟相关指令也同样以“电子签名”为题。自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立法――美国犹它州《数字签名法》颁布实施以来,迄今为止,国家级的电子商务立法有意大利的《数字签名法》、德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签名条例》、马来西亚《数字签名法》、新加坡《电子交易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美国《电子签名法》、爱尔兰的《电子签名法》等。从内容上判断,这些法律以对电子签名(数字签名)与认证机构相关规定为主,不仅多数立法文件直接以“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为标题,就连某些旨在电子商务整体框架的法律也同样如此。例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分为首部、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一般规定、网络服务提供人的责任、电子合同、可靠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的效力、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般义务、认证机构的义务、用户的义务、认证机构的规定、政府使用电子记录与电子签名、一般规定十二大部分。大部分内容与电子签名直接或间接相关。其他国家的法律基本大同小异。

  所谓“电子签名”,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系的任何方法,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①”“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点:

  (1) 在其使用范围内,对签名持有人而言独一无二;

  (2) 由签名持有人或以签名持有人单独掌握的方法所制造并附以数据电文中;

  (3) 其制造及与有关数据电文的连接方式对电文的完整性提供可靠的保证。

  参照传统签名在纸张环境中所具有的功能:确定一个人的身份;确认该签名系其本人所为;使该人承认该签名与文件内容有联系。因此电子签名需满足以下功能:“在电子环境下,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达签名的基本法律功能。②”同时,考虑到灵活性原则,“数据电文的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的任何协议只要可靠,就适宜于生成或传递高数据电文所要达到的目的。③”概括地说,电子签名需实现两个基本功能:一时确认文件作者的身份;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文件之内容。

  作为电子商务法律的基础设施之一,电子签名法不仅能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交易中风险和责任分配等基本问题,而且能行之有效地维护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国家经济利益,在电子商务整体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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