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再退运的问题(二)

2022-04-18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0

" 货运方面: 一、出口货物退运办理进口运输及报关所需费用: 1.报关费 2.代理费 3.代作检 4.海运费 5.港口费,港杂费,换单费,堆存费根据国外客户提供船名航次提单号件重尺与船艾"

货运方面:

一、出口货物退运办理进口运输及报关所需费用:
1.报关费
2.代理费
3.代作检
4.海运费
5.港口费,港杂费,换单费,堆存费根据国外客户提供船名航次提单号件重尺与船艾及仓库确认费用。
6.商检费根据8位商品编码,件重尺与商检局确认费用。

二、所需单据:

退运说明,退运协议(双方签章),换单保函,箱单,发票,合同。
(以上从货代那里拿到的资料)

*国税局

税务局出具证明
1、已办理退税的货物:持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联系单》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已退税款的补缴手续。补缴后持盖有主观征税机关及国库章的税收缴款书、出口销售发票、进口提单等凭证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已补税的退运货物经加工修理又重新出口的,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销售发票和《《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原件重新办理退税申报。
2、已申报未退税货物。货物发生退货而转为内销或部分内销的,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其应退税款不在退税。
3、未申报退税货物。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凭证,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字样;如属部分退货的,则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退货数量及商品编码。

*海关方面:

进口方退运货物出运后,出口方收到退运货物的发票、箱单、提单、清关报关单,协同原始出口的报关单、发票、装箱单、退税部门的《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如未申报退税则不用)、核销单退税联、海关制式退运货物情况说明、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交货代办理清关事宜。

经过再加工后出口,与正常出口类似,只是原始报关还要给海关,以便海关加注。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
所属期:申请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日期,以年月表示;
序号:同一所属期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的申报序号;
关别代码:办理退运海关的关别代码;
贸易性质:已申报退税的退运出口货物贸易性质;
出口发票:退运货物的原出口发票号;
提运单号:录入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提运单号;
原代理证明编号: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已申报退税的代理出口货物的代理证明编号;
原报关单号:申报退税的退运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核销单号:退运货物的原核销单号;
出口日期:退运货物的原出口日期;
申报退税年月: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日期,以年月表示;
商品代码: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商品名称;
出口数量: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时实际出口数量;
原出口额: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时实际出口额;
原实际免抵退税额;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时实际免抵退税额,为原出口金额×原退税率;
退运数量:实际申请退运货物的数量;
退运出口额:申请退运货物的出口人民币金额,即(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原出口额;
原退税率:退运货物申报退税时的退税率;
应调整免抵退税额:退运出口额与原退税率的乘积。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如何审核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答:(1)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资料上的内容一致。
(2)在对企业所提供的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还应将其申报电子数据读入进行计算机审核:
①申请退运货物是否有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②申请退运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是否已申报退税;
③退运货物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率、退税率是否与原申报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率、退税率一致;
④退运货物的商品数量、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数量、金额;
⑤退运货物的免抵退税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免抵退税额。
⑥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全部退运的,即: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时,调减免抵退税额=原免抵退税额;
⑦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部分退运的,即: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时,调减免抵退税额=原免抵退税额×(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
经审核,发现未申报退税的退运货物或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出具证明。对已申报退税的退运货物,主管退税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根据计算结果,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产生。

什么是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答: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由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先免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不够免抵的情况下,再办理退税,因此,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过退税的出口货物,可能已免、抵过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也可能既免、抵过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也办理过退税。因此,生产企业发生退关退运时,主管退税机关对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过退税的出口货物,只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不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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