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最高法院信用证重点判例简评(下)

2022-04-18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0

"   三.值得注意的其他法律和实务问题   (一)对善意行事的当事人的特别保护   评论特别注意到韩国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中对善意和无辜的当事人的保护。特别是对善意"


  三.值得注意的其他法律和实务问题

  (一)对善意行事的当事人的特别保护

  评论特别注意到韩国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中对善意和无辜的当事人的保护。特别是对善意行事的银行的保护。尽管普通法国家的法官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也常常将善意的因素考虑在内,但是总的来说,韩国法院的对这一因素的强调更加令人印象深刻。最高法院同时也明确表明,法律应该保护信用证这一国际商业和银行制度,注意保护信用证的低成本和高效率。

  (二)信用证欺诈的举证要求低

  特别注意,韩国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信用证欺诈时的要求和英美法的要求相比要低得多。法院只要求“清楚”的证据即可。这可能导致在韩国,一个信用证的当事人或开证申请人能很容易地获得法院的命令用来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支付。其结果必然是,韩国信用证的付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结果的不可预见性。

  (三)银行可以在合理的理由猜测下认定信用证欺诈而拒绝付款

  导致韩国信用证付款具有不确定性的另外一个直接原因是,韩国法院允许银行可以凭合理的理由猜测存在信用证欺诈时拒绝付款。相反英美法特别是英国法拒绝对不允许开证行或法院在对信用证的欺诈仅仅存在猜测是就拒绝对信用证作出兑付。 更不允许法院在当事人仅仅提交关于信用证欺诈的猜测性证据时就给与禁令。英美法对于这一点的态度是如此明确,以至于我们可以说,在信用证欺诈和冻结问题上,英美法和韩国的判例存在截然相反的立场。

  英美法之所以不允许信用证的当事人提交关于信用证欺诈的猜测性证据时就给与禁令,其目的正是为了确保信用证付款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因为在他们看来,信用证就象现金。一张汇票有可能是一个参与交易的商家所发,但是信用证是银行所发的,应该比汇票具有更强的流通性,几乎和现金是一个等级。

  (四)韩国信用证付款存在不确定性

  韩国的评论认为,和普通法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相比,韩国法院更容易冻结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本案韩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表明,即使在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仅仅只有合理的理由对欺诈的存在或发生产生怀疑或猜测时,法院也会冻结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普通法下的开证银行,在开证申请人或申请冻结信用证的人仅仅只有关于欺诈的猜测的情形下,一般不会拒付信用证,除非申请获得了法院的禁令。例如1995年修改后的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5编有关条文明确表明,开证申请人或其他试图冻结信用证付款的人的最好办法是去向法院申请一项禁令,才能冻结信用证的付款,否则银行将凭善意付款,并且银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存在关于欺诈的指控。

  (五)为韩国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作议付获得偿还的不确定性

  最需要考虑的因素是,韩国法院甚至是最高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案件时,会时时受到民法基本原则和其他具体条文规定的严重影响,更不用说韩国其他低级法院了。一般而言,英美法的法院虽然也受本国法特别时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影响,但是,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时,他们更多考虑的是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这一实务标准,并以此作为作出判决的基本依据。本案说明为韩国银行作议付的银行,在向韩国开证行要求偿还议付款时具有一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中国的银行和韩国的银行建立合作关系时,必须按照国际商会525号出版物《关于银行间的偿付约定》,明确两个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尤其对于指定议付的合作行而言,更是如此。就这一点来说,和韩国银行具有合作关系的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中间行也应该慎重考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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