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移动电子设备(调查编码:337-TA-1312)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6月14日作出的初裁(No.5)不予复审,即部分同意申请方的修"
美国对涉华移动电子设备发布337部分终裁
7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移动电子设备(调查编码:337-TA-1312)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6月14日作出的初裁(No.5)不予复审,即部分同意申请方的修改,一是修改被指控产品的简明语言描述,从而包括联想品牌的智能手机,二是为满足国内行业要求,撤回申请中关于申请方依赖苹果国内活动的主张;同时否决申请方将修改为依赖联想美国国内活动的主张。中国北京联想集团为列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