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国际贸易商品买卖合同时必须注意保险条款的这些关键信息

2022-05-10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0

"导语:在合同关系日益增多,合同的作用越来越广泛的形势下,依法签约和履行合同,是开展守信活动的核心内容。下面白豆芽和大家分享的是签订国际贸易商品买卖合同时必须注意保险条"

导语:在合同关系日益增多,合同的作用越来越广泛的形势下,依法签约和履行合同,是开展守信活动的核心内容。下面白豆芽和大家分享的是签订国际贸易商品买卖合同时必须注意保险条款的这些关键信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估计货物买卖合同的保险条款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期限等。

本文为各位提供的法律常识。如果遇到国际贸易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向找法网国际贸易律师进行免费咨询。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各方的利益纠葛也日益凸现,占领法律风险的制高点是企业立足竞争的必要前提。

保险条款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期限等。投保人、保险责任与保险费用的负担往往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所决定,如FOB合同中,买方自行投保,自负费用,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关于保险险别和保险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

有关保险险别。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只投保平安险,也可以加保水渍险、战争险或罢工险,或者投保一切险。如“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投保一切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投保平安险和战争险”等。

 有关保险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保险期限,如约定延长目的港保险期限的:“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险,包括目的港90天期限”;或约定保险责任延长到内陆最后目的地:“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险,保险责任到××(内陆地名)为止。”

按CFR或FOB价格条件成交,保险由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的,卖方在替买方投保后,应把保单及时交给买方,以便买方日后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条款可以规定如下:“保险由买方委托卖方按发票金额的××%代为投保××险,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好了关于签订国际贸易商品买卖合同时必须注意保险条款的这些关键信息就和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啊有所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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