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商品买卖出口合同怎么执行,具体过程是什么

2022-05-10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0

"导语:签订合同时为了维护交易更加公平的进行,无论是哪一方利益亏损,只要签了合同,就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使交易更加顺利并且完美化。下面白豆芽和大家分享的是国际贸易商品"

导语:签订合同时为了维护交易更加公平的进行,无论是哪一方利益亏损,只要签了合同,就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使交易更加顺利并且完美化。下面白豆芽和大家分享的是国际贸易商品买卖出口合同怎么执行,具体过程是什么。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出口合同为CIF合同,且一般都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故在履行这类合同时,必须切实做好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检、报关、投保、装船和制单结汇等环节的工作,在这些环节中,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

  (一)备货

  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检和领证工作。

  在备货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有:货物的品质、规格应保证与合同规定一致,货物的数量应满足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并适当留有余地;货物的包装、运输标志应保护商品和适应运输的要求。另外,备货时问也应合理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出口货物备齐后,根据国家商检法及信用证的有关规定,要向商检局申请报验。出口商品在报检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原本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本。合同如果有补充协议的要提供补充的协议书;合同、信用证有更改,要提供合同、信用证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当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出口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做好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这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

  1.催证

  在出口合同中,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遇到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2.审证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我们应该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

  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由银行和贸易企业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贸易企业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3.改证

  在审证过程中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有关部门研究,作出妥善的处理。一般来说,如发现卖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提请开证人修改,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提出。对信用证中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办到而并不造成损失的,则可酌情处理。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内容,如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就应及时表示拒绝。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第10条e款的规定:“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就是说,如一份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中包括多项内容,受益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三)租船订舱与保险

  贸易企业在出运货物之前,还须做好租船订舱及办理出口报关、投保等工作。

  1.租船订舱

  按CIF或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系大宗货物,需要办理租船手续;如系一般杂货则需洽订舱位。各贸易企业洽订舱位需要填写托运单(shipping note),船方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航线、船期和舱位情况,如认为可以承运,即在托运单上签单,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申请之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ship—ping order),凭以办理装船手续。货物装船以后,船长或大副则应该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作为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此收据即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2.报关

  出口货物在装船运之前,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海关查验有关单据后,即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凭以装船出口。

  3.投保

  凡是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出口商品的投保手续,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货物名称、保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逐一列明。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四)制单结汇

  制单结汇是指出口货物装运后,贸易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持单向当地银行结汇,收取货款。通过银行收取货款,一般都是凭单据结算。卖方交付单据,即意味着交货;买方赎单,则表示买货。因此,单据制作不仅是进出口业务的一项工作,也是收取货款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以信用证项下的交易为例,通常需要缮制的单据主要有:汇票、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提高单证质量,对保证安全迅速收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实行的是单据和货款对流的原则,单证不相符,单单不一致,银行和进口商就可能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因此,缮制结汇单据时,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正确。单据内容必须正确,既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又要能真实反映货物的实际情况,且各单据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

  2.完整。单据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不能短少。单据本身的内容,应当完备,不能出现项目短缺情况。

  3.及时。制单应及时,以免错过交单日期或信用证有效期。

  4.简明。单据内容应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

  5.整洁。单据的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醒目,不宜轻易更改,尤其对金额、件数和重量等,更不宜改动。

  (五)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

  根据我国现行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我国出口企业在办理货物装运出口以及制单结汇后,应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手续。

  1.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即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银行出具的收汇证明以进行核对的程序。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根据我国2003年颁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出口单位在货物出口前事先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如实填写有关货物出口的情况。货物报关放验后,海关在核销单上盖章,并与报关单一起退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附发票等文件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待收汇后,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填写核销单号码,向外汇管理部门销案。

我国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国出口货物退税的税种是流转税范围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出口货物退税的税款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应缴纳的消费税。

  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好了关于国际贸易商品买卖出口合同怎么执行,具体过程是什么就和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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