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的详细解读

2022-04-18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0

"导语: 国际贸易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下面白豆芽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的详细解读。 《通则》的目的 1.国际商会《通则》的目的,"

导语: 国际贸易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下面白豆芽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的详细解读。

《通则》的目的

1.国际商会《通则》的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主要术语,供给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使从事商业的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

2.合同双方,对于他们国家相互间不同的贸易习惯,往往不了解。这些存在着的不同解释,时常导致国际贸易上的纠纷,引起当事人间的误会、争议和诉讼,也浪费了双方的时间和金钱。为了消弥这种纠纷最重要的因素,国际商会在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定名为《一九三六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INCOTFRMS1936)。随后,在1953年、1967年、1976年和1980年进行修订和补充,以便提供一套能够普遍适应大多数从事国际贸易商人所通行的业务的最新规则。

3.买卖双方所遇到的主要困难有三:(1)解释合同应该用何国的法律,不能确定;(2)了解情况不够;(3)解释上存在着差别。以上这些困难,在援用本《通则》后,可以大为减少。

特定行业或港口的惯例规定

4.对某些问题,事实上不可能作出确切不移的规定。因此,对这些问题,本通则任由有关行业或港口所通行的习惯来加以决定。援用惯例,虽无法完全避免,但本通则已尽力使其适用于最小限度。

为了避免误解和争执,建议卖方和买方在磋商合同时,应注意到这些一般和特定惯例。

个别合同中的特殊约定

5.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订定的特殊约定,其效力超越本通则的任何规定。

6.买卖双方得采用《通则》作为合同的基础,而依照有关行业的、或当时的、或个别的需要,另行增添或变动。比如,买方如要C.I.F.合同的供货人,除投保一般的海洋运输险外,再保战争险,可以说明“《通则》加保战争险”,使卖方能在此基础上报价。

国内贸易通常使用的一些缩写语,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不易理解。为了使含义清楚,应避免使用此类国内缩写语。

C.I.F.和C.&F.合同的变形

7.商人们在所订合同中,使用C.&F.或C.I.F.术语的变形时,如在C.&F.或C.I.F.之后,另加“办理报关手续完纳进口税”或其他类似词名,应极端审慎。因在C.&F.或C.I.F.后随意增字,甚至只增一个字母,有时会发生意想不到的结果,使合同的性质可能改变,并可能使法院根本否定合同的C.&.F.或C.I.F.性质。因此,为妥善起见,买卖双方应将所拟说明的双方的责任和费用负担,在合同内明确订明。

《通则》和运输合同

8.商人们在合同中采用本通则时,应清楚地认识到本通则的规定,仅涉及买卖双方间的关系。而绝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任何一方与承运人在运输合同内所规定的关系。

然而,卖方应如何算是完成其交付货物“给承运人”的义务,是由货物运输法规所决定的。在《通则》现行的条文里,F.O.B.,C.&F.和C.I.F.术语保留不变,它们都符合将货物装至船上的业务做法。

现今,卖方通常是在装船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商人应使用新的和已修订的术语: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运费付至(目的地)或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在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术语的解释内,将插有“承运人”定义的注解。

“……交货”术语

9.除买卖合同中另有明确的不同规定外,卖方无义务为买方的权益取得保险单。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货物销售涉及本《通则》内“边境交货”的A.5款内容时,买卖双方应共同考虑,货物自启运国的起运地点至买方所选择的最终目的地之间,买方或卖方对保险事宜应承担什么责任。

除买卖合同中另有明确的不同规定外,本《通则》中所指由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任何运输单证都必须是清洁的①。

除本《通则》另有不同规定外,兹确定下列用词的含义如下:

“启运国”是指卖方必须从这个国家,不论使用运输行业或卖方自有的运输工具,根据实际情况,把货物运至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或进口国的指定交货地点。

“费用”是指当事人为履行其责任,根据本《通则》应承担和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从属费用。

提单的定义

10.本通则所称“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已装船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同时作为货物已装上船的证据。

11.提单所规定的运费,可以预先支付,或在目的地支付。在前者的情况下,提单一般应于付清运费后取得。

简化单证的做法

12.在班轮贸易中,提单通常为不可流通的单证所代替(“海上运货单”、“班轮运货单”、“货运收据”、“联合或多式运输单证”)。用自动数据程序传送有关信息的可行性正在进行探索中。

有的行业不使用提单时,当事人应采用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或运费付至术语,或存在FOB、C&F和CIF术语下,规定卖方应提供买方的通常单证或得以说明货物已交承运人的其他证件。

商人们愿意使用本解释通则时,应详细说明他们的合同将受《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条文的约束。如果他们愿意援引前面所述文本中某一术语,则须作出特别说明。

工厂交货

Ex Works

(制造厂交货、农场交货、仓库交货等)(Ex Factory, Ex Mill, EX Plantation,

Ex Warehouse,etc.)

“工厂交货”系指卖方的责任只是在他的所在地提供货物(即工厂或工场)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车辆的责任。买方承担由那里将货物运至所需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此术语是卖方责任最轻的术语。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或在该类货物通常交货地点,使其得以装上买方所准备的运输工具。

3.自费供给货物的必要包装,使买方得以受领货物。

4.给予买方以适当的通知,说明货物在何时可以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

5.负担因将货物移交买方控制而必要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的需要)。

6.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至货物依照合同规定时间,置于买方控制下为止,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7.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使获得由交货地国家和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关于货物出口、进口或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买方所需的任何证件。

B.买方责任:

1.在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受领货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2.自货物移置于买方控制下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3.负担一切出口应付的税捐。

4.买方对受领货物或选择交货地点,如曾保留一定期间,而未能在该期间内给与卖方有关的指示者,应自该项期间终了时起,负担额外发生的费用及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5.负担因领取A.7条款所述证件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出口许可证及领事签证等费用在内。

铁路交货——火车上交货

FOR——FOT

(铁路交货——指明起运地点)(Free on Rail……named departure point)

(火车上交货——指明起运地点)(Free on Truch……named departure point)

FOR和FOT系指铁路交货和敞车交货,两者是同义的,因“敞车”(TRUCK)系指铁路敞车,这些术语只用于由铁路运输的货物。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如货物可装一整车(货车或敞车),或有足够重量使可获得整车装运折扣者,卖方应及时定妥适当类型及面积的车皮(货车或敞车),必要时备置油布,在指定日期或指定期间内,自己负担费用,履行装车。所有定车及装车手续,应按照出发站的规章办理。

3.如货物不足装一整车(货车或敞车),或其重量不足获取整车装运折扣,卖方应在指定日期或指定期间内,将货物送交出发站铁路局保管。如铁路运费,已包括该项收货服务者,亦得将货物交与铁路局所供给的车辆。但起运站规章如必须卖方自行将货物装上火车者(货车或敞车)则不在此例。

起运地如有几个车站,除买方保留指定启运站者外、卖方得自行选择任何一个最符合其目的的车站,但以该站通常承接至买方指定目的地的货运者为限。

4.除下述B.5条款规定的情况外,卖方应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至已装货的车皮移交铁路局保管,或依A.3条款规定,货物已交由铁路局保管时为止。

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行业习惯,如对该项货物的运送无须包装者,则不在此限。

6.负担一切因装车、或将货物送交铁路局保管而必要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的需要)。

7.无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车或已移交铁路局保管。

8.如有惯例,应自费供给买方通常的运输单证。

9.根据买方要求,及由买方负担费用,提供产地证明书(参阅B.6条款)。

10.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使获得发货地国家和/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而为买方所需的出口、进口或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证件。

B.买方责任:

1.及时给与卖方必要的发货指示。

2.在卖方将货物送交铁路局保管时起,受领货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3.在已装货的车皮(货车或敞车)移交铁路局保管时起,或在A.3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自货物送交铁路局保管时起,负担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如曾租用油布,包括此项租费)。

4.负担因货物出口而征收的一切税捐。

5.买方对给与卖方发货指示或选择装货地点,如曾保留一定期间,而未能在该期间内给与指示者,应自该期间终了时起,负担额外发生的费用及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6.支付因领取A.9及A.10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费用在内。

船边交货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

FAS系指“船边交货”在此术语下,卖方在码头或驳船内将货交至船边即作为完成交货责任,自那时以后,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由买方负担,必须注意的是,此术语不同于FOB,要由买方办理报关手续。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于规定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买方所指定的装货码头,按照该港惯常办法履行船边交货,并无迟延地通知买方,已在船边交货。

3.根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与一切协助,使获得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

4.除下述B.3及B.4条款规定外,负担货物至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上述费用,包括因办理船边交货手续而发生的费用。

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行业习惯,如对运送该项货物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

6.负担一切因办理船边交货而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的需要)。

7.自费提供通常的清洁单据,证明已履行在指定轮船的船边交货。

8.根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参阅B.5条款),提供产地证明书。

9.根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与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运地国家或出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A.8条款所指凭证以外的有关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或在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单证(提单及领事签证单据除外)。

B.买方责任:

1.及时将船名、装货泊位及船边交货日期通知卖方。

2.自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日期或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船边有效地交货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3.如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及时抵达,或未能装载上述货物,或在规定日期前截止载货,应负担一切由此由发生的额外费用,以及自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起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4.买方如不及时指定船只,或如对受领货物或选择装运港,曾保留一定期间而未能在该期间内给与卖方详尽的指示者,应自原订交货期限终了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货物的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5.在A.9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支付因领取提单而负担的一切费用。

6.支付因领取A.8及A.9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费用在内。

成本加运费

C&F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C&F系指成本加运费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成本和运费。但是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和所增加的费用则自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按照通常条件及惯常航线,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项货物之用的海船(非帆船),装运至约定目的港,并负担运费及定期班轮公司在装运港装船时所收取的卸货港的任何卸船费用。

3.自负费用及风险,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

4.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内,自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如日期及期限未经规定,则在合理期限内为之。货物装船后,卖方应无迟延地通知买方。

5.除下述B.4条款规定情况外,卖方应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为止。

6.自负费用,及时提供买方载明至约定目的港的可流通的清洁提单及货物发票。该项提单,须载明合同规定的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限内,并具有背书或其他方式,以便按照买方或买方同意的代表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上项提单,应为全套的“已装船”或“已装运”提单,如系“备运”提单,则须由船公司在提单上批注货物业已装船,该项批注的日期,应在规定装船期内。如提单内容涉及租船契约,卖方并应提供该契约副本一份。①

7.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行业习惯,对于该项货物的运送,如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

8.负担一切因装船而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需要)。

9.负担货物的一切捐税,至货物装船时为止。该项捐税,包括因出口而须支付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及因办理装船手续而须支付的费用。

10.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参阅B.5条款),提供产地证明书及领事发票。

11.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货地国家及/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前条所指单证以外的,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或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单证。

B.买方责任:

1.受领卖方提供的符合合同规定的各项单证,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2.在约定目的港受领货物,负担除运费外到目的港为止的,货物在运送中所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驳运费和码头捐在内的一切卸船费用;但该项卸船费用,如已包括在运费内,或在支付运费时,已由船公司收讫者,不在此限。①

3.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4.买方对货物装运期或目的港的选择,如曾保留一定期限而未能及时给与指示者,应自原订装船期限终了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货物的风险;但以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5.支付因领取产地证明及领事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6.支付因领取上述A.11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7.支付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和其他捐税。

8.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任何许可证或类似性质的证件。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②

C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ost,Insurance,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CIF系指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ost.Insurance,and freignt。此术语与C&F基本相同,但卖方要办理运输途中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与保险公司订约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在这一术语下,不同于“运费、保险费付至”术语,卖方仅需投保最轻的险别(所谓“平安险)。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按照通常条件及惯驶的航线,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用通常类型可供运输合同货物之用的海船(非帆船),装运至约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及定期班轮公司在装运港装运时所可能收取的卸货港的一切卸船费用。

3.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签发的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

4.自费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如日期及期限未经规定,则在合理期限内为之。货物装船后,卖方应无迟延地通知买方。

5.自费向卓著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有关货物运送中的海洋运输险,并取得可以转让的保险单。该项保险,应投保平安险,保险额包括“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另加10%,如属可能,并应采用合同内的币制。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范围不包括特定行业或买方个别所需的特种险。买卖双方,对盗窃、渗漏、破碎、切破、发汗、与他货相接触,及其他特定行业的特种险,应予考虑,并约定是否需要加保。

因买方要求,卖方在可能情况下,应代为办妥用合同内币制投保战争险。费用由买方负担。

6.除下述B.4条款规定情况外,负担货物的风险,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为止。

7.自负费用,及时提供买方载明至约定目的港的可流通的清洁提单,货物发票,及保险单;如保险单在提供单证时不能及时取得,应另提供保险人所出具的保险凭证,载明保险单内的主要条款,并将有关权利移转于凭证持有人,与持有保险单者无异。

提单应载明合同规定的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并具有背书或其他方式,以便按照买方或买方同意的代表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上述提单,应为全套的“已装船”或“已装运”提单,如系“备运”提单,应由轮船公司在提单上批注货物业已装船,该项批注的日期应在规定装船期内。提单内容如涉及租船契约者,卖方并应提供该契约副本一份。①

8.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行业习惯,如对该项货物的运送,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

9.负担一切因装货而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核对品质、丈量、过磅,点数之需)。

10.负担货物的一切捐税,至货物装船时为止。上述捐税,包括因出口而须支付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及因办理装船手续而须支付的费用。

11.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参阅B.5条款),提供产地证明书及领事发票。

12.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运地国家和/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前条所指单证以外的,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证件。

B.买方责任:

1.受领卖方所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各项单证,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2.在约定目的港受领货物,负担除运费及海洋运输保险费以外的、到达目的港为止的、货物在海运途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捐在内的一切卸船费用;但上述各项费用,如已包括在运费内,或在支付运费时,已由船公司收讫者,不在此限。

如需投保战争险,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参阅A.5条款)。②

3.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4.买方对货物装运期或目的港的选择,如曾保留一定期限,而未能及时给与有关指示,应自原订装运期限终了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和货物的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5.支付因领取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6.支付因领取上述A.12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费用。

7.支付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或其他捐税。

8.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任何许可证或类似性质的证件。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货系指卖方须在销售合同规定的目的港船上提供货物给买方,卖方承担货物运到目的港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在目的港通常卸货地点,将船上货物置于买方的有效控制下,使得应用适合卸载该项货物之用的工具,将货物卸岸。

3.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直至货物按照A.2条款规定,有效地交由买方控制为止。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4.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行业习惯,如对该项货物的运送,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

5.负担因按照A.2条款规定,将货物交由买方控制而须支出的任何检查费用(如为核对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的需要)。

6.自费无迟延地通知买方,关于指定船只预计到达日期,并及时提供买方提取货物所需的提单或提货单,或其他单证。

7.根据买方要求,并由其负担费用(参阅B.3条款),提供产地证明书及领事发票。

8.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运地国家和/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前条所指单证以外的,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证件。

B.买方责任:

1.在货物已按照A.2条款,置于买方控制下时,立即受领,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2.自货物按照A.2条款置于买方控制下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3.负担因领取A.7及A.8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4.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卸载及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许可证,或其他类似单证。

5.负担关税及验关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因货物的卸载及进口所应支付的一切捐税。

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港口)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目的港码头交货系指卖方须在销售合同规定的目的港码头上将货物交与买方,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码头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有两种“目的港码头交货”合同在使用,即“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和”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由买方负担),后者系由买方而非卖方负责投关进口。

双方应使用这些术语的全文,即“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或“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由买方负担)”,否则的话,究竟由谁负责报关进口就不明确了。

如果双方要求卖方办理货物报关进口,但不负责支付有关货物进口的某些其他费用(如增值税和/或其他类似税款),则应加以文字说明(如“不包括增值税”)。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港口,将货物在码头置于买方的控制下。

3.自负风险及费用,提供进口许可证,负担任何进口捐税,包括海关验关费用,及因货物进口并交付买方而须支付的任何其他捐税或费用。

4.根据货物的性质并为了便于在码头交货,自费按惯常办法整理货物并提供包装。

5.负担因按照A.2条款规定,将货物交由买方控制而须支出的任何检查费用(如为核对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的需要)。

6.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直至货物有效地交由买方控制时为止。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7.自费提供买方提取货物及自码头出运货物所需的提货单或其他单证。

B.买方责任:

1.在货物已按A.2条款规定,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应立即受领,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2.自货物按照A.2条款规定有效地置于买方控制下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但以该项产品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交货地点)①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系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边境上,但在销售合同指定国家的“海关边境”之前,即作为完成了他的责任。

此术语主要用于由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但其他运输方式也可使用。

请注意引言中第9点所作的特别解释。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

a)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同时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证、栈单、码头仓单、提货单或其他类似单证,通过背书或其他方式,以使货物在边境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人。此外,尚须提供出口许可证以及在下述B.1、B.2两款所指的情况下,买方在该时该地受领货物后,货物的任何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证件。

上述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必须是已经清楚地分开,或能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b)办理为上述目的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为履行其责任,在按照A.2a款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以前,支付启运国或其他地方征收的海关费用、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统计税等。

3.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业已履行A.2a款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时为止。

4.除提供A.2a款所列的单证外,卖方还须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在边境指定交货地点出口报关所需要的外汇管制许可或其他类似的官方文件,以及为了根据本《通则》的规定,把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而须经一个或几个第三国转运所需的其他单证。

5.自负风险及费用,按通常条件订立将货物运至边境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合同(如情况需要,则包括经一个或几个第三国转运),承担并支付至该地点的运费及其他运输费用;除按A.6、A.7款的规定外,承担将货物在该地点置于买方控制前的任何运送费用。

除A.6、A.7款所规定者外,卖方在根据本《通则》履行其他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可自负风险及费用,使用其自有的运输工具。

关于边境指定交货地的特定交货场所(车站、码头、仓库或其他),如在买卖合同中、海关或其他有关主管当局的规章中,或运输行业的规则中均未予以规定,则卖方可任选其中对其最便利的一处,只要该处能提供报关和其他可能需要的适当的方便,以利于有关各方根据本《通则》履行其各自的责任①。卖方应将所选择的交货场所通知买方②。因此,这个场所应被认为是本《通则》所规定的作为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的指定交货地的交货场所,货物的风险也在此转移。

6.在卖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不超过本《通则》所规定范围的前提下,卖方可根据买方的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提供给买方通常在启运国可取得的,包括惯用条款的从启运国的起运地至买方指定的进口国最终目的地的联运运输单证。

7.如货物到达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按惯例必须或有需要将货卸下或起岸时,卖方应承担该项营运费用(包括驳船费用和搬运费用)。

如卖方选用其自有的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则应负担前段所述费用。

8.自费通知买方货已发往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该项通知的发出,应使买方有足够时间采取正常必要的措施,得以提取货物③。

9.自费供应运载该合同规定货物至指定交货地点所需要的习惯包装。但根据特定行业习惯,运送合同规定的货物不需包装者不在此限。

10.承担并支付因运输货物至边境指定交货地,并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由此可能需要的检查费用或从属费用,例如丈量、过磅、点数或品质分析的费用。

11.为了履行将货物在边境指定交货地置于买方控制下的责任,卖方应支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12.除前已述及的单证外,根据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给予合理的协助,以取得启运国及(或)产地国的证明文件,此等证明文件系买方根据B.2和B.6两款的规定而需要的。

B.买方责任:

1.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交货地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时,买方应立即予以受领,支付合同规定的价款,并负责其后的一切运转事宜。

2.买方应在边境的指定交货地,或其他地点,自费办理海关及其他手续,支付当货物进入毗邻国家时或由于货物需进入毗邻国家或货物被置于买方控制之后进行的任何移动而可能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3.当货物抵达边境指定交货地时,买方应承担并支付按照A.7款规定不属于卖方支付的卸货或起岸费用。

4.自货物在边境指定交货地被置于买方控制之时起,买方应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并支付包括关税在内的任何费用。

5.如货物被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未能立即受领,买方应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并支付由于未及时受领货物而发生的不论由卖方或买方付出的任何额外费用,但必须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6.为了在边境指定交货地受领货物后的继续运送,买方应自负风险及费用以领取进口国或其他地方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证明或其他单证。

7.买方应付给卖方按照A.6款的规定,因取得联运运输单证而支出的额外费用。

8.根据卖方的要求,由买方自负费用,将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证明及其他单证,或这些文件的证实副本,移给卖方使用,但其使用目的仅以按照A.6款所规定的取得联运运输单证为限。

9.如卖方按A.4、A.6两款规定申请许可证及其他单证而需要有关货物在进口国的最后目的地地址时,买方应予提供。

10.买方应承担并付予卖方为提供有经验的第三方所出具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而支出的费用。

11.买方应承担并付予卖方为尽力协助买方按A.12款规定取得单证而支出的费用。

完税后交货

(指定的进口国目的地)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

thd country of importation)

“工厂交货”这一术语表示了卖方的最低限度责任,而“完税后交货”术语则表明卖方之最大限度责任。术语“完税后交货”可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如果双方要求卖方办理货物报关进口,但不负责支付有关货物进口的某些其他费用(如增值税和/或其他类似税款),则应加以文字说明(如“不包括增值税”)。

请注意引言中第9点所作的解释。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

a)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进口国的指定目的地将货物完税后置于买方控制下;同时提供给买方通常的运输单证、栈单、码头仓单、提货单等,通过背书或其他方式以使货物在进口国的指定目的地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人;同时为使买方可按B.1款的规定受领货物,卖方应根据当时当地确实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上述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必须是已清楚地分开或能确定为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货物。

b)负责提供进口许可证并负担进口税或捐税,包括结关费用以及为使卖方能在货物完税后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而必须在货物进口时和目的地的指定地点支付的其他捐税和费用。

c)办理为完成上述目的所可能需要的各项手续。

3.卖方在履行A.2a款所规定的义务之前,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4.为了能使货物从启运国出口。必要时经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第三国,运往指定目的地的国家,并在该地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除提供A.2a款所指明的单证外,卖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外汇管制证件,领事发票以及有关管理机构签发的其他凭证。

5.自负风险和费用,按通常条件订立将货物自启运国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承担并支付货物运至该地的运费或其他运输费用;除A.6款的规定外,承担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付买方之前,因货物的移动而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卖方在根据本《通则》履行其他全部责任的前提下,有权自负风险及费用,使用其自有的运输工具。

关于进口国的指定目的地的特定交货场所(车站、码头、仓库或其他),如在买卖合同中、海关或其他有关主管当局的规章中,或运输行业的规则中均未予规定,则卖方可任选其中对其最便利的一处,只要该处能提供报关和其他可能需要的适当的方便,以利于各有关方面根据本《通则》履行其各自的责任。卖方应将所选择的交货场所通知买方①,因此,这个场所应被认为是本《通则》所规定的作为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的交货点,货物的风险也在此转移。

6.如货物到达指定的目的地,按惯例必须或有需要将货卸下或起岸,以便在该处完税后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卖方应承担并支付其费用,包括驳船费、码头、仓库的上下力及其他营运费用等。

7.自行承担费用,通知买方货物已交由办理货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第一承运人掌管,或货已由卖方自有的运输工具发往目的地。此项通知应及时办理,使买方得以采取正常必要的措施,所准备受领货物①

8.自费供应运载该合同规定货物至指定的目的地所需要的习惯包装。但根据特定行业习惯运送货物不需包装者不在此限。

9.承担并支付因运载货物至指定的目的地,并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而可能需要的检查费用,例如丈量、过磅、点数或品质分析。

10.为了按照本《通则》的规定,履行将货物在指定的目的地置于买方控制之下的责任,卖方尚应承担和支付除A.1到A.9各款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B.买方责任:

1.当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时,买方应立即予以受领,支付合同规定的价款,并负责其后的一切运转事宜。

2.当货物抵达指定的目的地时,买方应承担并支付按照A.6款规定下属于卖方支付的卸货或起岸费用。

3.自货物按A.2a款在指定的目的地被置于买方的控制之时起,买方应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如货物被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未能立即受领,买方应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并支付由于未及时受领货物而发生的不论由卖方或买方付出的任何额外费用,但必须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5.如卖方为申请A.2b款规定的单证而需要有关货物在进口国的最后目的地地址时,买方应予提供。

6.买方应承担并付予卖方为提供有经验的第三方所出具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而支出的费用。

7.应卖方的要求,并在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买方应取得根据本《通则》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而需要的进口国签发的证明文件。

启运机场交货(指定启运机场)

FOB Airport…

(named airport of departure)

下述有关航空运输中FOB条件的交货规则是经过审慎地草拟,以反映经常见到的在贸易上的习惯做法。必须注意的是,FOB的确切含义是装运港船上交货,而联系到航空运输,就不能从字面上去解释;而FOB后面的那个字(即启运机场)却是标明卖方责任终止的场所。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单证。

2.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买方的其他指定人)的控制下。如买方未指定,则将货物提交卖方选定的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双方同意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启运机场,卖方按该航空站惯常办法履行交货,或于买方在合同上指定的其他地点履行交货。

3.除非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有相反的及时的通知给另一方,在买方负担费用的前提下,卖方订立运输合同时应根据买方的指示(见B.1款),按通常条件和使用通常运载该类货物的航线和飞机型号办理货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机场。如买方未指定上述机场,则可运至其他最近的机场,以便于将货就近运达买方营业地点。

4.自负风险及费用,以取得由于输出该货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

5.除下述B.6、B.7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支付因出口所需的捐税和费用。

6.除下述B.6、B.7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按照A.2款承担有关货物的其他一切费用支出,直至完成交货为止。

7.除下述B.6、B.7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按照A.2款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完成交货为止。

8.自费供给能保护货物的适于空运的包装,但如行业惯例对运送该项货物不需包装者,不在此限。

9.支付因交货而需要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所需费用)。

10.自费并无迟延地用电讯方式通知买方货物业已交付。

11.如发生下述B.6、B.7款的情况时,应立即用电讯方式通知买方。

12.向买方提供正规格式的商业发票,以符合进口地当局的现行规定、并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条件下,根据其请求,提供产地证明书。

13.根据买方请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以取得前述A.12款规定之外的由装运地及/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的而为买方在目的地进口该批货物(或经由第三国过境)所必需的任何单证。

14.除按下述B.9款的规定外,根据买方请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一切协助,向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有关货运方面的索赔。

B.买方责任:

1.及时将目的地机场通知卖方;如需要的话,应将有关从启运机场运载货物的正式指示通知卖方。

2.如卖方不订立运输合同,则买方必须自费办理自启运机场运载事宜,并将上述安排情况及时告知卖方,说明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名称或告知卖方应将货物交付某指定人的控制之下。

3.自货物已按照前述A.2款办理交货之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但前述A.5款所规定者除外。

4.按合同规定的发票价付款,并同时支付已由卖方付出或用卖方名义付出的空运费。

5.自货物已按照前述A.2款交货完毕之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6.负担由于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买方的其他指定人在卖方交货时未能办理接货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和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系属于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7.如在需要时未能给予卖方关于运载货物的详尽指示,则应自原订交货日起或原订交货期限终止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8.负担为取得前述A.13款所需单证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领事证件以及产地证的费用。

9.支付卖方因向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关于货运索赔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ree Carrier…

(named point)

此术语是为了适应现代运输,尤其是“多式”运输,如用拖车或渡轮运送的集装箱、滚进滚出运输的需要而拟定的。它所根据的主要原则与FOB相同,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保管即作为完成交货责任。如销售合同上未说明确定地点,当事人应援用承运人接收并掌管货物的地点或地段。在那时,而不是在船舷,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

“承运人”系指某人或以他的名义制作公路、铁路、航空、海洋或联合方式运输合同的人。如卖方必须提供提单、货运单或承运人收据,他只需交付一份由上述的承运人签发的单证,即作为完成他的责任。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单证。

2.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地点,按特别约定的或该指定地点习惯使用的方式,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掌管下。如未指定地点,且当时有数处地点可供使用,则卖方可在交货地选用对其最适合的地点。

3.自负风险及费用,以取得由于输出该货物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

4.除下述B.5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支付因出口所需的捐税和费用。

5.除下述B.5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承担货物的有关一切费用支出,直至按照上述A.2款的规定完成交货为止。

6.除下述B.5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按照A.2款完成交货为止。

7.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如行业惯例对运送该项货物不需包装者,不在此限。

8.支付因交货而需要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所需费用)。

9.无迟延地用电讯方式通知买方货物业已交付。

10.如发生下述B.5款的情况时,应立即用电讯方式通知买方。

11.如习惯需要,自费提供给买方根据上述A.2款规定交付货物的通常单证或其他单证。

12.向买方提供正规格式的商业发票,以符合进口地当局的现行规定;并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条件下,根据其请求,提供产地证明书。

13.根据买方请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以取得前述A.12款规定之外的由装运地及/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的买方为在目的地进口该批货物(或经由第三国过境)所必需的任何单证。

B.买方责任:

1.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运输货物的合同,并给卖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和交付货物时间的适当通知。

2.自货物已按照前述A.2款规定办理交货之时起,负担货物的有关一切费用。但前述A.4款所规定者除外。

3.支付合同规定的价款。

4.自货物已按照前述A.2款规定交货完毕之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5.在约定的时间内,由于买方没有指定承运人或所指定的承运人未能将货物置于其掌管下,则买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并自规定交货期限终了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6.负担为取得前述A.13款所需单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开支和手续费,包括领事证件以及产地证明书的费用。

运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此术语如同C&F,由卖方支付货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但是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及增加的费用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保管后,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而不是以船舷为界,它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和用拖车与渡轮运送的集装箱或滚上滚下运输。如卖方必须提交提单、货运单或承运人收据,则在提交由与之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合同的承运人签发的这样一份单证时,卖方的责任即告完成。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自费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内,发货至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如交货地点未经约定或习惯上未曾肯定者,卖方得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作为交货地点。

3.除下述B.3条款规定情况外,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依照合同所规定时间,将货物交与第一个承运人保管为止。

4.卖方在将货物送交第一个承运人保管后,应无迟延地通知买方。

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如行业习惯,对于该项货物的运送,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

6.负担一切因装货,或将货物送交第一个承运人保管而支出的任何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的需要)。

7.如有惯例,应自费供给买方通常的运输单证。

8.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并支付在发货地国家所应负担的任何捐税,包括各种出口税款,以及为了装货而必须履行的手续的各项费用。

9.根据买方要求,并由其负担费用(参阅B.4条款),向买方提供产地证明书及领事发票。

10.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货地国家和/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前条所指单证以外的,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证件。

B.买方责任:

1.按照合同规定,在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受领货物,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并自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起,负担一切费用。

2.自货物按照A.3条款规定,送交第一个承运人保管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3.买方对发送货物,或目的地的选择,如曾保留一定期限,而未能及时给与有关指示,应自该期限终了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货物的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4.支付因领取上述A.9及A.10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费用。

5.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和其他捐税。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Freight or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此术语与“运费付至……”价相同,但是增加了卖方办理运输途中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与保险公司订约并支付保险费。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单证。

2.自费订立将货物按通常的路线和习惯的方式,运往在目的地的双方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如无约定或无惯例可援,则卖方可选择在目的地对其最适合的地点。

3.除下述B.3款规定情况外,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将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给第一承运人保管时为止。

4.无迟延地用电讯方式通知买方货物业已置于第一承运人的保管之下。

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如行业惯例对运送该项货物不需包装者,不在此限。

6.支付因装货或将货物置于第一承运人保管下而需要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所需费用)。

7.如习惯需要,自费提供给买方通常的运输的单证。

8.自负风险及费用,以取得由于输出该货物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政府证件,并支付在发运国有关货物的捐税,包括任何出口税以及为了装货需要办理手续的费用。

9.向买方提供正规格式的商业发票,以符合进口地当局的现行规定;并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条件下,根据其请求提供产地证明书。

10.根据买方请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以取得前款规定之外的由装运地及/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的买方为在目的地进口该批货物(或经由第三国过境)所必需的任何单证。

11.自费办理合同中约定的运输保险,按此条款,买方或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任何人将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取赔偿。提供给买方保险单或其他办妥保险的凭证。保险应向卓著信誉的当事人办理。如对保险条款无明示协议,则卖方应考虑贸易惯例、商品性质以及引起风险的其他情况等因素,以确定合适的条款。在后者情况下,卖方应将投保范围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考虑在按B.2款规定由其承担货物风险之前进行加保。

保险额应包含合同规定的价格加10%,如属可能,并应采用合同中的币制。如买方有需要,并在有可能取得的情况下,卖方应按合同中的币制投保战争险,其费用应由买方负担①。

B.买方责任:

1.在目的地双方约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承担除运费和运输保险费以外的在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运送途中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支出以及卸货费用;除非各该项费用已包括在运费中或在支付运费时已由承运人收取。

2.自货物按照A.3款规定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保管之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3.如曾保留交货期限及/或保留选定目的地的权利而又未能及时发出指示,则应负担自规定的期限终了时起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4.负担为取得前述A.10款所需单证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开支和手续费,包括领事证件以及产地证明书的费用。

5.支付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及其他捐税。

好了关于关于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的详细解读就和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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