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相关知识

2022-04-15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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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

关税。是以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关税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两种基本方法计税。进口关税根据进口货物原产国的不同,分别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海关履行关税征管职责。

关税的起源

关税的起源很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关税正是随着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和逐步发展的。

 

  在古代,统治者在其领地内对流通中的商品征税,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最方便的手段和财源。近代国家出现后,关税成为国家税收中的一个单独税种,形成了近代关税。其后,又发展成为现代各国所通行的现代关税。

 

  在我国,西周时期(约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就在边境设立关卡(最初主要是为了防卫)。《周礼·地官》中有了“关市之征”的记载,春秋时期似后,诸侯割据,纷纷在各自领地边界设立关卡,“关市之征”的记载也多起来。关税从其本来意义上是对进出关卡的物品征税;市税是在领地内商品聚散集市上对进出集市的商品征税。征税的目的是“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据《周礼·天官》记载,简朝中央征收九种赋税,关市税是其中一种,直接归王室使用,关和市是相提并论的。边界关卡之处也可能是商品的交换集市。关税和市税都是对商品在流通环节中征税。《管子·问篇》曾提到“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对同一商品不主张重复征税,以减轻商人负担。关市之征是我国关税雏形,我国的“关税”的名称也是由此演进而来的。

 

  秦统一天下以后,汉唐各代疆界不断扩大。在陆地边境关口和沿海港口征税,具有了边境关税的性质。但我国古代对外贸易虽有陆上和海上“丝绸之路”的贸易往来,但较之欧洲各国,发展不快,数量不大。边境关卡征税不是其主要任务。而在国内关、津各卡征税以“供御府声色之费”,一直是官府收入的财源之一。如唐朝的“关市税”和明朝的“钞关税”主要是指在内地关卡征税。在沿海港口对进出港的货物征税,各朝代有不同的名称。如唐朝的“下碇税”、宋朝的“抽解”、明朝的“引税”、“船钞”等,由称为市舶司(使)的机关负责征税。到清朝康熙年间才在沿海设立粤、闽、浙、江四个“海关”,对进出口的货物征收船钞和货税。这时的关税概念仍包括内地关税和边境关税。直到鸦片战争后,受到西方国家的入侵,门户被迫开放,海关大权落入外人之手,尤其是英人一直统治着我国海关,引进了近代关税概念和关税制度,国境关税和内地关税才逐渐有所区别。到1931年取消了常关税、子口税、厘金税等国内税(转口税不久也取消),此后,我国的关税就只指进口税和出口税。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只在进出境时征收关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真正取得了关税自主权。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封锁禁运等一些历史原因,我国关税工作比较简单,关税不被重视。自20世纪80年代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后,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大量增多,经济改革使关税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国际间的关税协定的有关关税的事务日益繁多,关税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逐步实现了现代化和国际化。

 

  在国外,关税也是一种古老的税种,最早发生在欧洲。据《大英百科全书》对customs一词的来源解释,古时在商人进入市场交易时要向当地领主要交纳一种例行的、常规的入市税Customary Tolls,后来就把CustomsCustoms Duty作为海关和关税的英文名称。

 

  希腊在公元前五世纪时,雅典成为地中海、爱琴海沿岸的强国。这个地区的经济在当时已比较发达,商品贸易往来很普遍,雅典成为当时的贸易中心。外国商人为取得在该地的贸易权利和受到保护,便向领主送(贡)礼。后来,雅典以使用港口的报酬为名,正式对输出入的货物征收2%5%的使用费。其后,罗马帝国征服了欧、非、亚的大片领地,欧洲经济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海上和陆地贸易昌盛,各地区之间和各省之间的商业往来发达。早在罗马王政时代,就对通过海港、道路、桥梁等的商品课税25%,其后关税就作为一种正式的间接税征收,对进出境的一切贸易物品(帝国的信使除外)均须缴纳进出口税,正常税率是125%,有的地区还按商品分类征税,对不同地区的进口货物税率也有差别。例如,针对来自印度和阿拉伯的货物,在红海口岸的征税高达25%。罗马帝国境内曾形成很多关税势力圈,在各自边界上征税。另外,很多都市对食品还征收入市税。征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财政收入。

 

  关税在英文中还有一个术语名称是Tariff。据传说,在地中海西口,距直布罗陀21英里处,古时有一个海盗盘踞的港口名叫塔利法(Tariffa)。当时,进出地中海的商船为了避免被抢劫,被迫向塔利法港口的海盗缴纳一笔买路费。以后Tariff就成为关税的另一通用名称,泛指关税、关税税则或关税制度等义。

 

  配第在《赋税论》中说:“关税是对输入或输出君主领土的货物所课的一种捐税。”“我认为,关税最初是为了保护进出口的货物免遭海盗劫掠而送给君主的报酬。”

 

  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关税的起源时也说:“关税起源于封建主对其领地上的过往客商所征收的捐税,客商缴了这种税款就可免遭抢劫。后来各城市也征收了这种捐税,在现代国家出现后,这种捐税便是国库进款的最方便的手段。”

 

  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受封建制度的束缚,规模很小,发展缓慢,对外贸易比重很小,关税收入虽然有一定的财政收入作用(在当时来说也许数量不小),均为官府享受。但由于关卡林立,重重征税,限制了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封建社会后期,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和商品交换,便极力反对封建制度对商品生产的束缚,极力冲破封建特权所分割的国内市场,争取国内的自由贸易和商品的自由流通。当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就废除了因封建割据而形成的关卡林立的内地关税,实行了统一的国境关税,进出国境的货物统一在边境口岸交纳一次关税,以后在同一国境内不再重征夫税。

 

  英国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在1640年首先取得政权,成立了资产阶级掌权的近代国家,它立即开始实行了这种国境关税,废除了内地关税。法国于1660年开始废除内地关税,至1791年初才完全实行了国境关税。比利时、荷兰受法国影响相继使用统一的国境关税。其后,世界各国开始普遍实施。

 

  统一的国境关税是针对封建割据的内地关税而言的。它是在封建社会解体和出现了资本主义近代国家后产生的,所以我们也称它为近代关税。它主要的特点就是专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在进出国境时征税,进口后不再重复征收。而且近代国家一般不再把财政收入作为征收关税的主要目的,而是把关税作为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

 

  进入20世纪以后,尤其是近几十年来,科学技术迅速进步,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大量增多,国际间的经济斗争和国际间的经济分工与合作的形势复杂。为了减少关税对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障碍,自由港、自由区等大量出现,几个国家地区性的经济一体化、关税同盟的成立,成为国际新潮流。目前,国际上,国境关税与关境关税同时并存。

 

  国外有人把关税的历史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我国对关税发展的阶段划分,一般也接受这一观点。

 

  第一阶段:使用费时代。因为使用了道路、桥梁、港口等设施得到了方便,货物和商人受到了保护,向领主交纳费用作为报偿。

 

  第二阶段:国内关税时代。封建领主在各自的庄园或都市领域内征税,除了有使用费的意义外,也具有了强制性、无偿性的税收特征。关税的征收也从实物形式逐渐转变为货币形式。这时在一国境内征收的关税与对进出其国境货品征收的关税并存。

 

  第三阶段:国境关税或关境关税时代。近代国家出现后,不再征收内地关税。关税具有了它自己的特性。它除了有财政收入的作用外,更重要的是成为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用以调节、保护和发展本国的经济和生产。这一时期的关税仅以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品为课税对象。

进口关税、出口关税

关税是以国际间流通的货物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以进口和出口两个流向的货物为标准进行分类,是自然形成的传统分类,也是基本的分类。

 

  (一)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import duty)是指进口商品进入一国关境或从自由港、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进入国内市场时,由该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一种关税。进口关税又称正常关税(normal tariff)或进口正税。

 

  进口关税是保护关税的主要手段。通常所说的关税壁垒,实际上就是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以此提高其成本,从而削弱其竞争力,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关税壁垒是一国推行保护贸易政策所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国进口税率的制定是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从有效保护和经济发展出发,对不同商品制定不同的税率。一般来说,进口关税税率随着进口商品加工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即工业制成品税率最高,半制成品次之,原料等初级产品税率最低甚至免税,这称为免税升级(tariff escalate)。进口国同样对不同商品实行差别税率,对于国内紧缺而又急需的生活必需品和机器设备予以低关税或免税,而对国内能大量生产的商品或奢侈品则征收高关税。同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关系的需要,会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一种商品实行不同的税率。

 

  (二)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export duty)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关税。因为征收出口关税会抬高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国外售价,削弱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但目前世界上仍有少数国家(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征收出口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本国财政收入,保护本国资源环境,保证本国市场供应,维护本国经济利益。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进口与出口并重的政策,但为了控制一些商品的出口流量,采用了对极少数商品征出口关税的办法,被征出口税的商品主要是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

进口关税的职能和作用

1.关税的价格效应

 

  一个国家对进口商品课征关税结果立刻会表现为其对价格的影响。一个商人在他的商品被课以关税后,总是要设法把关税税负转嫁出去,这就会引起进口国国内外市场价格的变化。对进口货品征收关税产生的价格影响,称为关税的价格效应(Price Effect)。但进口国为贸易大国或是贸易小国,征收关税产生的价格效应并不完全相同。

 

  所谓贸易小国,是指进口数量在整个国际贸易的货品中所占比例很小,因此,贸易小国在国际市场上只能是“价格接受者”(Price Taker)。当贸易小国对进口货品课征关税,由于其进口数量占国际市场销售总量的比例很小,进口品数量的多少对国际市场的价格影响很小,关税税负完全前转由进口国的消费者承担,关税的价格效应完全表现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提高。

 

  贸易大国征收关税的情况与贸易小国的情况不同。贸易大国征收关税后,一方面导致进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贸易大国的进口数量占国际市场销售量的比例很大,就会形成一定程度的市场控制力量。当进口国国内价格的提高引起其进口数量减少时,出口国的生产者或出口商为不过多地削减出口销售数量,获得更大出口收益,不得不降低其出口货品的价格。所以,与贸易小国相比,贸易大国征收关税不仅导致进口国国内价格提高,而且导致国际市场价格下降。当其他条件均相同时,贸易大国国内市场价格提高的幅度小于贸易小国价格调高的幅度。

 

  2.关税的贸易条件效应

 

  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TOT)又称进出口比价。它是出口商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是反映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中,进、出口商品价格是否对该国有利的一个重要指标,最基本的表达方式是出口价格与进口价格之比。贸易条件的改善与恶化,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贸易条件对一个国家越有利,说明这个国家出口相同数量的商品所能换回的进口商品越多,贸易利益越大。

 

  对贸易大国来说,对进口货品征收关税后,出口国的生产者或出口商为不过多地削减出口销售数量,获得更大出口收益,不得不降低其出口货品的价格。这样,在本国出口货品价格不改变时,进口国征收关税后的(国际)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即使减少了贸易量,也可以获得较高的社会福利水平。

 

  但对贸易小国而言,由于进口数量少,不能迫使出口国降低价格,无法改善贸易条件,征收关税使贸易量减少,从而降低其社会福利水平。

 

  3.关税的消费效应

 

  征收关税后,进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提高,理性的消费者因价格提高而减少消费,这一结果称之为消费效应(Consumption Effect)。从积极方面看,利用关税的这一效应,可以引导人民的消费倾向或人民的生活习俗,限制对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的高消费;从消极方面看,减少消费数量将降低进口国社会福利水平。

 

  4.关税的生产效应

 

  征收关税后,进口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价格提高,根据市场充分竞争的法则,进口国国内生产的同类同质产品也可以以相同的进口价格出售。国内生产者因国内市场价格提高而增加产品供给数量替代进口品,称之为生产效应(Production Effect)。这是关税为国内产业提供保护的结果,因此,也成为保护效应(Protection Effect)。

 

  5.关税的贸易效应

 

  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产生的生产效应和消费效应,使进口国对进口品的需求数量减少,遂减少该商品的进口数量,减少进口的数量等于增加生产的数量与减少消费的数量之和,成为贸易效应(Trade Effect)。贸易效应的大小在理论上等于生产效应和消费效应之和。但由于许多国家在国家贸易中并不是以本国货币结算的,而征收关税通常都是以本国货币计征,因此,贸易效应还会受到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汇率的影响。当本国货币相对外国货币升值时,一方面以本国货币计算的货品的价格会降低;另一方面,虽然关税税率没有改变,但关税完税价格降低,关税税额也会减少。因此,生产效应和消费效应相应地减小,贸易效应也会相应减小。反之,当本国货币相对于外国货币贬值使,贸易效应会相应增大。

 

  6.关税的国际收支效应

 

  进口数量的减少导致外汇支付的缩减,改善了国际收支状况,称之为国际收支效应(Balance of Payment Effect)。利用关税的这种作用可以调节进出口商品数量,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一个国家进口商品数量过大,而无法用出口货物换取足够的外汇,势必造成国际收支的逆差,限制进口数量是其解决的方法之一。例如,美国1971年因为外汇收支逆差过大而对进口货物加征特别关税,以减少进口数量,控制外汇支出,但因各国反对,不久就取消了这种特别关税。

 

  7.关税的收入效应

 

  对进口品征收关税,进口国为此取得财政收入,称为关税收入效应(Tariff Revenue Effect),又称为财政收入效应(Revenue Effect)。关税是一种税收,组织财政收入是关税税收的最基本属性,也就是关税最基本的职能。自关税产生以来,它就负担着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职责。

 

  目前,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都改以征收直接税为主。关税是间接税,在当前的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和倡导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关税被认为是阻碍贸易自由化的壁垒,受到国际协定的约束,关税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相对降低。通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谈判,各国关税水平大为降低,关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在发达国家中已微不足道。如英国目前关税收入占总税额的比重不到1%。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国民收入很低,国内的其他财源有限,征收关税仍是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8.关税的再分配效应

 

  关税的再分配效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进口货品征收关税直接对进口国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形成再分配。进口国征收关税导致进口品和国内生产的被保护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价格提高,消费者不得不减少购买数量,使得消费者的福利水平降低。而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提高,使生产者因此获得更大的利益。生产者获得的利益来自消费者的福利损失,形成了进口国国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再分配,因此成为再分配效应(Income Redistribution Effect)。

 

  另一方面,关税和其他税收一样,体现着一定的分配关系。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再通过政府财政支出重新分配给国家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从而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在对日用必需品进口征收低税或免税的同时,对高价的非必需品或奢侈品进口征收高额关税,也就是对使用高价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的富人多征税,可以调节社会上的贫富不均。

 

  9.社会福利效应

 

  社会福利效应(Social Welfare Effect)亦称净损失(Dead-weight Loss)。进口国征收关税虽然使本国生产的产品替代了进口品,但生产的增加是在国内企业高成本、低效率的基础上进行的。生产同样数量的产品,国内生产者比国外生产者消耗了更多的资源,资源的浪费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此外,进口国的消费者因价格提高而不得不减少消费数量,也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

出口关税的职能和作用

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从经济角度看,增加了出口商品的成本,不利于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因而征收出口关税会对出口商品形成一种负保护,阻碍本国商品的出口。在近一个多世纪以来,国际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各国已很少使用出口关税。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依然存在,甚至具有正保护作用。

 

  1.增加本国财政收入

 

  一些最不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经济比较落后,工业不发达,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人民生活贫困,直接税等其他税源贫乏,只有依靠本国自然资源出口的优势创汇。对一些资源丰富,出口量较大的商品,尤其是在世界市场上有独占性的出口商品征税,只要不会过多地影响它在国外的销售数量,出口税仍成为其财政收入的一项稳定可靠的主要税源。

 

  2.保护本国资源环境

 

  这一般都是对那些本国需求数量比较大的工业原料、初级产品及自然资源,征收出口税以限制其盲目出口,防止资源耗竭。例如,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对山羊绒、铅、钽铌等产品的出口征收出口关税,以控制这些资源性产品的出口。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继续开征出口关税,从而提高出口价格以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同时,对出口的原料征税,有利于保障国内生产的需要和增加国外商品的生产成本,从而加强本国产业的竞争能力。例如瑞典、挪威对于木材出口征税,以保护其纸浆及造纸工业。

 

  3.保证本国市场供应

 

  有些国家对本国虽有生产、但本国需求很大、供应不足的商品,征收出口税以限制其盲目出口,稳定国内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利用出口税调节出口流量,以稳定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或争取该商品的有利售价。

 

  4.满足其他政治或经济方面的需要

 

  对世界上有独占性的产品出口征税,除了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或改善本国贸易条件外,有时还附有政治性和其他经济方面的目的。如1930年。德国对当时只有德国能生产的化学产品、药物和光学仪器征收出口税;1973年,海湾地区产油国家对石油征税;1974年,巴拿马对香蕉征收出口关税等。这些措施当时都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产生过一定的影响。

最惠国关税、普通国关税、协定关税、

特惠关税

(一)最惠国关税。是对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国家实行的关税。最惠国关税税率是互惠的、且比普通关税税率低,但这种关税待遇中往往规定有例外条款,在缔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有特殊关系的国家之间规定了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时,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

 

  (二)协定关税。是指一国通过与他国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共同制定的优惠关税,一般比最惠国税率低;在条约或协定有效期间,未经缔约国一致同意,税率不得自行更改或废除。

 

  (三)特惠关税。是指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特殊关税优惠待遇,其他国家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特惠关税的优惠对象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制约,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四)普通关税。如果进口国未与该进口商品的来源国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则对该进口商品按普通关税税率征税。普通税率是最高税率,一般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更高。目前仅有个别国家对极少数(一般是非建交) 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这种税率,大多数只是将其作为其他优惠税率减税的基础。因此,普通税率并不是被普遍实施的税率。

约束税率、非约束税率、实施税率

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规则中,存在约束税率、非约束关税和实施税率三个概念,三者有所区别又相互联系。

 

  1. 约束税率。

 

  约束,指世贸组织成员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某产品的关税提高并超过该成员对该产品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中达成一致的并已写入该成员减让表的关税水平。世贸组织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争端解决机制等一系列规则,保障约束税率的强制执行,为商业提供更大的确定性。除了世贸组织规定的例外情形(如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障措施关税)外,如果成员不向受到影响的贸易伙伴通过谈判提供补偿,是不能突破这些约束税率的。

 

  2. 非约束关税。

 

  指部分世贸组织成员对某些税目未做减让承诺,这些税目税率不受约束。乌拉圭回合后,非约束关税主要集中于非农产品领域。虽然未约束税目关税的实施方式受《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关条款约束(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但其实施税率不受世贸组织约束,存在未来关税水平变动的可能性。非约束关税的存在,降低了市场准入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可能影响贸易的正常发展。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约束全部税目。部分发展中成员未约束税目分布较为广泛,通常是其敏感产品,平均实施税率也较高。部分发达国家也存在未约束税目。例如美国目前没有约束其原油税目税率。

 

  3. 实施税率。

 

  实施关税税率指世贸组织成员在边境对进出口货物实际征收的关税税率。在一般情况下,实施税率不高于该产品的约束税率。

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

1、从价税

 

  从价税(ad-valorem duties)是以货物价格作为征收标准的关税。从价税的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值。从价税的计算公式为:

 

  从价税税额=进口货物总值×从价税率

 

  征收从价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dutiable value.所谓完税价格,是指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货物价格,货物按此价格照章征税。各国规定了不同的海关估价确定完税价格,目前大致有以下三种:出口国离岸价(FOB)、进口国到岸价(CIF) 和进口国的官方价格。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离案价格来估价,而西欧等国采用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不少国家甚至故意抬高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以次增加进口商品成本,把海关估价变成一种阻碍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为了弥补各国确定完税价格的差异且减少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消极作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六种应依次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其中采用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actual value)作为估价的主要依据,即以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或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于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兜售的价格为依据,而不能以臆断或虚构的价格为依据。当实际价格不能确定时,应以可确定的最接近实际价格的相当价格作为确定完税价格的依据。

 

  征收从价税有以下特点:①税负合理。同类商品质高价高,税额也高;质次价低,税额也低。加工程度高的商品和奢侈品价高,税额较高,相应的保护作用较大。②物价上涨时,税款相应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作用均不受影响。但在商品价格下跌或者别国蓄意对进口国进行低价倾销时,财政收入就会减少,保护作用也会明显减弱。③各种商品均可使用。④从价税率按百分数表示,便于与别国进行比较。⑤完税价格不易掌握,征税手续复杂,大大增加了海关的工作负荷。

 

  2、从量税

 

  从量税(non ad-valorem duties)是以进口货物的重量、数量、长度、容量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中,重量单位是最常用的从量税计量单位。从量税的计算公式为:

 

  从量税税额=货物计量单位数×从量税率

 

  以重量为单位征收从量税应注意在实际应用中各国计算重量的标准各不相同,一般采用毛重、半毛重和净重。毛重(gross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内外包装材料在内的总重量。半毛重(demigross weight)指商品总重量扣除外包装后的重量。净重(net weight)则指商品本身的重量,不包括内外包装材料的重量。

 

  采用从量税计征关税有以下特点:①手续简便。不需审定货物的规格、品质、价格,便于计算。②税负并不合理。同一税目的货物,不管质量好坏、价格高低,均按同一税率征税,税负相同。③不能随价格变动做出调整。当国内物价上涨时,税额不能随之变动,使税收相对减少,保护作用削弱;物价回落时,税负又相对增高,不仅影响财政收入,而且影响关税的调控作用。④难以普遍采用。税收对象一般是谷物、棉花等大宗产品和标准产品,对某些商品如艺术品及贵重物品(古玩、字画、雕刻、宝石等)不便使用。

 

  在工业生产还不十分发达,商品品种规格简单,税则分类也不太细的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不少国家对大多数商品使用过从量税。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严重通货膨胀的出现和工业制成品贸易比重的加大,征收从量税起不到关税保护作用,各国纷纷放弃了完全按从量税计征关税的做法。目前,我国对冻鸡、感光材料等产品实行从量税。

 

  由于从量税和从价税都存在一定的缺点,因此关税的征收方法在从量税和从价税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混合税。

 

  3、混合税

 

  混合税(mixed duties)是在税则的同一税目中订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征税时混合使用两种税率计征。混合税又可分为复合税和选择税两种。

 

  (1)复合税

 

  复合税(compound duties)是征税时同时使用从量、从价两种税率计征,以两种税额之和作为该种商品的关税税额。复合税按从量、从价的主次不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即在对每单位进口商品征税的基础上,再按其价格加征一定比例的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即在按进口商品的价格征税的基础上,再按其数量单位加征一定数额的从量税。目前,我国对一些录、播音电子设备实行复合税。

 

  (2)选择税

 

  选择税(alternative duties)是指对某种商品同时订有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征税,作为该种商品的应征关税额。一般是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税率征税,在物价上涨时使用从价税,物价下跌时使用从量税。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的进口,或给某出口国以优惠待遇,也有选择税额较低的一种税率征收关税的。目前,我国对天然橡胶实行选择税。

 

  混合税结合使用了从量税和从价税,无论进口商品价格高低,都可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使用混合税,如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拿马等。我国也对一些税目适用混合税。

 

  4、滑准税

 

  滑准税(Sliding Duties),亦称滑动税,是对进口税则中的同一种商品按其市场价格标准分别制订不同价格档次的税率而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其高档价格的税率低或不征税,低档价格的税率高。征收这种关税的目的是使该种进口商品,不论其进口价格高低,其税后价格保持在一个预定的价格标准上,以稳定进口国内该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滑准税最早出现于重商主义时期(1670年)的英国谷物法。该法规定,当小麦每夸脱价格在53先令4便士至80先令时征税8先令,当小麦每夸脱价格低于53先令4便士时征税16先令,以便使英国小麦市场经常保持较高价格,保护封建农场主的谷物生产。1997101日到2002年,我国首次对进口新闻纸实行滑准税。200551日至今,我国对关税配额外进口的棉花实行滑准税,较好地解决了国内棉花供应不足的问题,又稳定了国内棉花价格,保障了棉农利益。

海关信息查询:http://haiguan.info/Complex/List.aspx?key=%u7eb8%u76f8%u51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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